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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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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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书内容有:标题、诉讼参加人、案件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有关证据情况、诉讼请求、判决意见等,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无效原因来进行处理的。
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一、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一)首部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有关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具体的原因和后果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合同条款和内容所认定的具体事项并不相同,但只要合同中存在违法的条款,或者存在不公平的情况,那么该合同就是可以被判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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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来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或者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只有法院确认了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后,当事人才知道自己权利是否收到侵害。针对基于合同无效后而主张的请求权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 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来看。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本身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也不管当事人何时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都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确认判决,而不能以请求确认之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请求,否则,岂不是使无效合同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4) 从诉讼时效法律功能来看。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规定,其保护的对象是合法民事权利,而无效合同本身具有违法性,不应受到保护。由于无效合同本质上具有违法性,从维护合法秩序的需要出发,当事人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无效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如果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受时效限制,则经过一定的时间以后,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无效确认,违法合同将可能变成合法的合同,违法利益也将可能变成合法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综上笔者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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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客观、真实存在,且答辩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
首先: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能必然得出答辩人与B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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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顺利在房管局办理了合同备案,连房管局对原告与B公司的合同都是认可的,而且答辩人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答辩人对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事情根本不知情,原告以此来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存在虚假交易、恶意串通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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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三)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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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申请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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