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书内容有:标题、诉讼参加人、案件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有关证据情况、诉讼请求、判决意见等,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无效原因来进行处理的。
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一、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一)首部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有关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具体的原因和后果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合同条款和内容所认定的具体事项并不相同,但只要合同中存在违法的条款,或者存在不公平的情况,那么该合同就是可以被判为无效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0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2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1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8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0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0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3****61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0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0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7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4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7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5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0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4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刑事判决书确定返还内容可否执行?
刑事判决书确定返还内容可以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追缴,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等方式,获得刑事判决书中对于被害人确定返还的内容,以此维护公民的权益。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事判决书确定返还内容可否执行?
刑事案件的判决书确定返还的内容需要执行,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所得可以进行追缴或退赔,没收的财产需要上缴国库。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归还给被害人或其家属,而违禁品和犯人本人的财物应该没收。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 最近我想去办理合同的事。说是一直都是无效的 请问确认合同无效的时效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该问题,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点来分析:
(1) 从适用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诉讼时效的客体应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司私法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于的支配权(物权、人身权)、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及确认权)、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诉讼时效的功能主要为: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查清事实并提高司法效率;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早行使权利,消除权利模糊状态的长期存在,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常流转秩序之功能,对于请求权最为适当。本案中确认合同无效的显然属于确认之诉,确认权是一种形成权,故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来限制。
(2) 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来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或者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只有法院确认了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后,当事人才知道自己权利是否收到侵害。针对基于合同无效后而主张的请求权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 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来看。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本身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也不管当事人何时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都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确认判决,而不能以请求确认之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请求,否则,岂不是使无效合同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4) 从诉讼时效法律功能来看。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规定,其保护的对象是合法民事权利,而无效合同本身具有违法性,不应受到保护。由于无效合同本质上具有违法性,从维护合法秩序的需要出发,当事人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无效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如果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受时效限制,则经过一定的时间以后,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无效确认,违法合同将可能变成合法的合同,违法利益也将可能变成合法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综上笔者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6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答辩状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因为不清楚。
[律师回复] 一.尽管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将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书》项下的土地房屋权益予以确认,但这并不影响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效力。根据原告与B公司《合作项目协议书补充条款》约定,涉案商品房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均是以B公司名义进行,原告与B公司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答辩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B公司为有权处分,双方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客观、真实存在,且答辩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
首先: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能必然得出答辩人与B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其次: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原告在报纸上发表《郑重声明》仅是其单方行为而已,答辩人没有义务、也没有看到报纸上的内容,况且,具体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一般人即便看到了也根本无法核实。
最后:答辩人认为判断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看原告所采取的行为是否足以有效阻止购房者或能够引起购房者的高度警惕,并且使行政机关停止办理有关行政审批 、备案手续等,否则其单方公告行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本案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顺利在房管局办理了合同备案,连房管局对原告与B公司的合同都是认可的,而且答辩人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答辩人对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事情根本不知情,原告以此来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存在虚假交易、恶意串通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三、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有效,且始终有效。
原告与B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不再赘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日颁布生效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也就是说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就算是涉及无权处分,也不影响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就连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无权请求确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更无权请求。
故,原告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恶意串通、存在虚假交易故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无锡醉驾缓刑判决书内容有哪些?
无锡醉驾缓刑判决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的情况,其次就是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如果对于自主驾驶的适用环境需要写清楚适用缓刑的条件,以及该案件当中为什么适用缓刑,之后需要将刑法当中的条文予以列举。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我和我的朋友准备在广州开一家广告公司,现在公司的资金已经启动,请问如何确认无效合同?
[律师回复]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三)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四)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6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各位律师好,我最近准备要解除合同了。但是不知道现在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呀,请各位告知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确认婚姻无效起诉书的内容有哪些?
确认婚姻无效起诉书的内容有:男女双方信息、婚姻情况、无效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10w+浏览
你好 最近我想要把合同解除 但是不知道要怎么办才能有效。请问有关确认解除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包括:   
1,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6,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程序方面包括:
1,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2,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
3,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解除权已消灭,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应当裁判合同未被解除,合同关系继续有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反之如果解除条件均成立,应裁判解除合同有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确认婚姻无效诉讼文书的内容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诉讼文书里面,一般来说包括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局,双方之间的婚姻状况和双方之间婚姻无效的原因,法律依据。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酌情来进行确定该项婚姻是否属于合法婚姻,如果不属于合法婚姻,将会判决该婚姻无效。
10w+浏览
行政类
你好,我最近才开始参加工作,但是有很多问题不懂,那么确认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6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单位不给我加班费工资,如果申请了仲裁,那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申请书要怎么写啊?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有效/无效。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申请人×××以……方式订立仲裁协议,内容为:……(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无效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制定,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以上是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申请书的内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