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律师一定要参与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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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重整是可以不用找律师的,不过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保障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合法的权益。破产重整对债务人有很大的帮助,在重整之后,可以帮助债务人摆脱现在的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防范公司破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产重整律师一定要参与吗

一、破产重整律师一定要参与吗

不一定,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二、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有哪些

1、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公司。

3、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算终结,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破产费用是如何支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九十条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案重整是《公司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解决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不过在破产重组中,有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找律师进来参与一下,这样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不过需要支付律师一些服务费,具体根据个人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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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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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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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可提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法律依据:
《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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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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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者过程的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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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使破产企业归于消灭。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财务危机,重新获得营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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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是一样的吗?
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不是一样的。我国的破产重组以及我国的破产重整都是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此时都是维护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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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相同,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公司重整与破产的不同点:
1、定义不同
(1)公司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
(2)破产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公司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
(2)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公司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
(2)破产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4、成本不同
(1)公司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破产重整,由于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公司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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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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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破产重整申请与破产申请应该怎么做呢,朋友在舅舅的公司工作,现在公司破产了,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破产案件属于非诉案件,破产审判流程由立、审、破三阶段组成,立案程序所立的案件是破产申请审查案件,而非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案件。破产申请经登记立案后,挂的案号为“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启动的是破产申请审查程序,立案部门将所立的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移送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理,经审查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裁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破产程序是否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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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律师回复]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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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异同
1、定义不同2、自主性不同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4、成本不同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7、时间效率不同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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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
[律师回复]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又叫“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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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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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概念不同。破产保护,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企业的法律程序。破产重整,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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