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怎么申请个人破产,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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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有企业破产法,但是还没有个人破产法,不过个别省市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比如深圳,如果是深圳的居民,连续交满了三年社保,由于经营或者消费导致破产,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首先向法院提交申请,然后向法院递交材料,材料有破产声明和原因,还有收入状况等等证明材料。
2024年怎么申请个人破产,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怎么申请个人破产,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还没有出台破产法,个别省市出台一些规范,比如深圳个人要申请破产,首先要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然后递交相关材料。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有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被纳入破产法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当自然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对普通人来说,通俗的说法是:当个人资不抵债时,他们将通过司法程序被宣布破产,他们的债务也将得到解除。个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进行资产负债清算。经法院审查,真正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宣告破产,并获得债务减免的机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的增长,个人对外投资形式的多样化,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判决。诚实债务人破产后,可以依法申请并获得破产保护,以缓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容易建立,许多人可能会恶意借贷、挥霍钱财,然后通过破产恶意逃债。

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建立社会个人信用体系。随着近些年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在逐步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别省市也制定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相关操作指引等,但仍没有形成个人破产法规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率先突破性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出台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健全了市场的退出机制,深入优化了现有的营商环境,在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对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二、在深圳申请个人破产条件和怎样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应当提交的材料:

破产申请书 破产原因 经过说明;收入状况 社保证明 纳税记录;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需要写明债权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负债数额、本金利息等);诚信承诺书;两类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基本情况);合法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备注:其中项债务人对其依法应当承担和支付的费用无需申报,由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信息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

三、怎么申请个人破产真实案例

温州平阳法院受理并审定了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如此,债务人以3.2万元化解了214万元的债务。

并非所有的“欠债”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诚实而不幸的债权人有可能被免除债务

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

恶意逃债的将被终止清理程序

对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不得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追究法律责任。例如,债务人隐匿、转移、毁损、处分债务人财产,捏造债务,承认不实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

除了深圳出台了相关的条例外,温州法院还审定了国内首个个人破产案例,最终当事人以3.2万的所有财产解决了他的债务问题,相信不久的将来会出台个人破产法,但是要申请破产是没那么容易的,这涉及到诚信问题,这主要是帮助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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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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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审查实行表面事实审查制,有利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及时拯救。当然,在实践中,不排除案件受理时的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后因情况变化而致原有破产原因消除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破产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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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中“个人”应如何理解,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破产也即是自然人破产;另一种则主张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范围不仅宽于公民,而且也大于《民法通则》第二章所规定的两户一伙,这一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就其本质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实质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及遗产破产等类型。事实上,这种意义上个人破产也就是除法人破产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但,本人认为,个人破产应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及同等主体,而不应包括商事合伙。

按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我国破产法在破产主体适用上无疑是另类,即破产主体的范围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亦非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而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为何物?这必须借助其他两种主义来说明。“商人破产主义”认为,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凡商人遇有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又无计可施时,可以破产实现债权受偿的最大化及债务人受债务困绕的最小化:“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产条件存在,都可申请破产。

我国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尽管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目前新破产法并未规定个人破产,也就是说,目前中国自然人不能不破产。

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种破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这是一种在美国较产常见的破产方法。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重要意义


首先,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飞速发展,政府有责任提醒公众注意个人破产的风险。

自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加速发展。据香港金融管理局2005年3月的报告(《亚洲区的个人信贷增长情况》),我国个人信贷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经由1999年的1.7%,2000的4.8%,发展到2001的7.14%。截至2004年6月,个人信贷组成项目中,住房按揭贷款占83%,信用卡占6.4%,其他占10.6%。个人信贷总额占各类贷款总额的百分比由1999年的1.5%,发展到2000年的4.3%,2001年的6.2%,2002年的8%,2003年更达到10%。

个人信贷的强劲增长,虽然能促进消费,使金融机构增加盈利,但也蕴含着新的风险,有可能影响金融及宏观经济的稳定。香港的经验表明,当信用卡坏账率由1998年底的4.1%升至2002年9月的高位14.6%时,破产申请的数量也相应地由1998年的每季不足1000宗猛升至2002年的每季约7000宗。由此可见,过度信贷极有可能造成个人财务危机。

我国近几年一直鼓励借贷消费,住房、汽车、教育、个人消费贷款已成为各商业银行的主流业务。民间有舆论认为,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政府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因为信贷消费的充分发展乃是政府出于拉动内需的需要,传媒在政府示意下“过度”宣扬超前消费、借贷消费,但是如果因过度借贷而出现恶果,却要由消费者来承担个人破产的风险,这实在是政府之过,而非老百姓之过。撇开正确与否不说,此言论的出现已经说明政府提醒公众注意个人破产风险应是当务之急。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防止社会动荡、金融危机,尤其是提醒年轻一代理性消费。

美联储每年都很关注两个基本数据,收入的40%以上用于偿还债务的家庭数量,以及那些逾60天没有偿还债务的家庭数量。如果这两个数字过高,则往往预示着金融危机的出现。

过度负债消费,除了个人走向破产边缘,昔日优良的银行消费信贷资产也将演变成呆账、坏账,房地产、汽车等行业会因过度提前消费而出现衰退,进而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社会动荡。

现在,家庭、个人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主体,以个人名义理财变得相当普遍。在我国,一个劳动者有劳动能力的年限不过是三四十年,可是住房按揭贷款的最长年限是三十年,首付最少的只有两成。这三四十年中,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伤害、父母不测都需要大笔开支,通货膨胀、利率上升及失业风险无处不在,可现在的年轻人,似乎很少考虑到这些。

新兴名词“城市负翁”、“负资产阶级”的出现,充分说明了超前消费可能带来的个人破产风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无疑将给热衷于狂热超前消费的年轻一代一个警告。

再次,个人破产法的缺位是“执行难”的主因之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济”变成“公力救济”

尽管这些年来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消息称,我国法院一年审理民商事案件约有500万件,其中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有450万件。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变化继续下去,再过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国,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实质上对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一方面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越来越没有信心。债权人因为没有公力救济的途径,转而转向私力救济,如讨债、绑架、拘禁、殴打债务人等等。各国的个人破产法中普遍规定,一个债务人如已被批准破产,债权人就只能通过债权人联合会等方式来解决债权,法律禁止债权人单独发起讨债程序,从而限制了私力救济对债务人的伤害。


最后,个人破产法给破产者以重振旗鼓的机会,是人性化的设计,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破产法缺位有一个可怕后果,那就是已经破产的债务人很可能一辈子都没有翻身的机会。只要他创造出任何一点点财富,债权人都有权拿走,这个还款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是巨额债务,债务人可能终身都要还债,永远无法获得新生。但是如果对于完全破产的债务人不能给予免除债务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财产,或者用于企业发展的基本资源,将债务人永远钉在耻辱架上,对社会发展又有什么好处呢?没有谁愿意破产,做社会的失败者。既然已经失败,应当宽容地给他翻身的机会,当然前提是他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破产制度发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自愿破产制度、自由破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法都给了债务人复苏经济的机会,破产免责主义使得债务人能够从负债累累中逃脱开来重振旗鼓,自由财产制度使得债务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设计,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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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一,即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司法权,依据法定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及其程序。与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相一致,执行程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个别清偿,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法院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
在通常情况下,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止状态,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可以向管理人申报,进而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规定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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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姐段时间我经历一些事。结果我那个是开不下去了。所以我想自己想要咨询破产开户申请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纠正企业破产就是逃避债务的错误观念
二、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
三、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应依法作出
四、依法作好破产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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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相关规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的相关规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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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破产的相关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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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破产向谁申请相关的流程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公司破产了,现在准备要提起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公司破产向谁申请相关的流程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要求: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
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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