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斥期间和最长保护期是多久
除斥期间最长期限是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而定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如:
(1)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2)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再次,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第四,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第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认定关系到有关权利的具体存续情况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权利的行使,那么到期后是不存在再次提出除斥权的情况,这是与诉讼时效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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