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会保险管理中用人单位有什么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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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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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并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交社保,可以向当地社保局反映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苏州社会保险管理中用人单位有什么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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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对象1.具有苏州市市区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2.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加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情况下,统一参加职工生育保险。2.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时参加以上三个险种,也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含生育)保险。3.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工伤、失业保险。
三、缴费标准1.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共分18个档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一,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缴费档次见下表(单位:元):档次月缴费基数(元)月缴费金额(元)档次月缴费基数(元)0月缴费金额(元).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统一标准缴纳。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月缴费基数为1900元,月缴费标准为214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190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19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3.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的缴费标准由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份公布,从3月28日起启用。其中养老保险月应缴金额按其本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自动调整,医疗保险月应缴金额按公布的统一标准调整。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年3月底关注各委托扣缴银行网点公示,及时调整存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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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男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如下:
一、护理假生育津贴:1.享受条件:⑴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2.计发标准:护理假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15天计算。计发基数按配偶生育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执行。3.结付办法男职工配偶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须由男职工用人单位持男职工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偶住院分娩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以及男职工社会保障卡、能证明符合护理假享受条件的相关生育证明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生育津贴于申报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4.注意事项⑴护理假生育津贴是男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护理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⑵灵活就业男参保人员不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
二、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1.享受条件:⑴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故女方有用人单位的,男方不可享受该待遇。根据《社保法》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另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职工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无法享受的,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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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职后在苏州的社保怎么交
[律师回复]
一、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相城区、高新区、吴中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从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若您后续在上海工作,应当由上海的用人单位帮您缴纳当地的社保。社保不需要重复缴纳,如需异地就医的可以咨询上海社保中心如何办理业务。
二、苏州市灵活就业办理对象如下:1.具有本市市区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2.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步骤:首先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前,须先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由档案托管部门按参保职工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对原有的缴费年限进行核准。其中,市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准确告知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然后按以下手续办理:1.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⑴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⑵社会保障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⑶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联系单》(1979年1月1日后出生且从未建立个人档案人员除外)。2.灵活就业人员填写《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申请表》,选定缴费险种、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审核后,出具《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缴费情况表》。
苏州社保在苏州生育补贴怎么领?
[律师回复] 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男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如下:
一、护理假生育津贴:1.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配偶生育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3)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2.计发标准:护理假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15天计算。计发基数按配偶生育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执行。3.结付办法(
1)男职工配偶同为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其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2)男职工配偶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须由男职工用人单位持男职工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偶住院分娩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以及男职工社会保障卡、能证明符合护理假享受条件的相关生育证明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生育津贴于申报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4.注意事项(
1)护理假生育津贴是男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护理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灵活就业男参保人员不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
二、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1.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
3)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计发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男参保人员,按照定额标准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200元;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顺产的,2000元;难产、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2750元。3.结付办法: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后,男参保人员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配偶住院分娩的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或《生育状况证明》、配偶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及社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4.注意事项:(
1)男参保人员配偶的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除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享受生育营养补助和产前检查补贴。(
2)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已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上述一次性生育补贴。(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4)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在苏州交社保,到苏州工作是否可以转移社保?
[律师回复]
一、苏州市区、广州属相互社保统筹区,社保需办理转移手续才可合并至一地。社保关系从区外转入至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流程如下: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地新开户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3.建议参保人员的在办理转入前至拟转入社保中心柜面核实是否符合接收条件。
二、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参保的人员社保关系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程序如下: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如涉及园区社保政策咨询的,可具体咨询园区社保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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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卡怎么换苏州社保卡
南京医保卡转江苏医保卡,需按步骤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新参保地社保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审核并核实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则发函并附资料给原参保地;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后,新参保地接收关系和资金,完成手续并通知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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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可以自己交吗?
在苏州,个体社保参保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非本市户籍且从未在苏州参保过,无法按照灵活就业缴纳社保,可通过进单位就业、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进行参保。第二种,如外地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的,可按灵活就业参保形式进行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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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苏州交的社保在江苏苏州能买吗?
[律师回复] 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男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如下:
一、护理假生育津贴:1.享受条件:⑴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2.计发标准:护理假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15天计算。计发基数按配偶生育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执行。3.结付办法男职工配偶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须由男职工用人单位持男职工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偶住院分娩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以及男职工社会保障卡、能证明符合护理假享受条件的相关生育证明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生育津贴于申报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4.注意事项⑴护理假生育津贴是男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护理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⑵灵活就业男参保人员不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
二、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1.享受条件:⑴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故女方有用人单位的,男方不可享受该待遇。根据《社保法》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另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职工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无法享受的,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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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如何定义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条件?
[律师回复]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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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苏州社保可以退吗?
我国苏州社保原则上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如果有重复缴纳社保的、达到退休年龄但是社保缴纳年限没有达到15年,个人又不愿意补足15年社保缴费的、出国加入其它国籍的以及死亡的情况是可以退还社保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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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如何转到江苏苏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需将外市社保关系转入南京市,需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先在南京办理参保手续,待正常缴费一至两个月后,可申请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及医疗保险的手续;
2、社会保险转入流程:携带在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需转移医疗保险,还需携带在外地社保机构开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现单位参保所属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申请手续;如需请人代办,需提供您的相关转移凭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复印件一张、委托人的委托书一份等材料前来办理;
3、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需额外提供南京市本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5、如需进一步核实社保经办业务事宜,建议您与办理转入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前台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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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交了两年,想在苏州转移,可以不?
[律师回复]
一、苏州市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理对象包括:1.具有苏州市市区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2.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档案托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前,须先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由档案托管部门按参保职工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对原有缴费年限进行核准。其中,市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准确告知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对1979年1月1日后出生且从未建立个人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不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三、参保登记。1.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⑴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⑵社会保障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⑶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联系单》(1979年1月1日后出生且从未建立个人档案人员除外)。2.灵活就业人员填写《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申请表》,选定缴费险种、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审核后,出具《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缴费情况表》。
四、委托银行扣缴社保费。灵活就业人员凭市区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出具的《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缴费情况表》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自主选定的委托扣缴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险费委托扣缴手续,签订《代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委托书(协议)》,并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作为指定委托扣缴账户。原已与该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扣缴协议且未解除委托的,无需重新签订。
五、灵活就业参保养老保险补缴规定。1.补缴条件: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2.补缴基数及比例: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统一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第1档(最低档)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六、灵活就业参保医疗保险补缴规定。1.补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有参加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其中首次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2002年7月。2.补缴基数及比例: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并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七、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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