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不过户的风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后不过户,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风险,没有过户就说明汽车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还是原车主的,这样买方即便付款也没有车辆产权。而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车辆未过户,则原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不过户的风险是什么?

一、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不过户的风险是什么?

只要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协议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不过户容易产生法律风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车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所以车辆转手后未过户,出了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即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姓名。

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觉得买车后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了,过不过户都所谓的,反而觉得应该是对方担心才对,其实买卖二手车不过户,对于买卖双方都是弊大于利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买卖二手车过户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综上所述,现在不少人都买卖二手车,双方会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买方支付购车款,然后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如果不过户,对双方来说都不利,买方付款后没有拿到汽车的所有权。而对卖方而言,车辆还是挂在自己名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8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0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不过户的风险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7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0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4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2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4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7****08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6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5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0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7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8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3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6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6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二手房买卖没过户有哪些风险
1、权属审查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3、共有财产审查共有二手房,应当审查有无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4、权利限制审查5、他项权利设置审查6、优先购买权审查7、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8、要合理提示委托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如何防范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
[律师回复]
一、如何防范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要注意审查对方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避免产生无效合同。
其次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合法,严谨周密。在内容上,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要有明确约定,何种规格、功能,适用何种质量标准,欲达到何种使用效果,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交货地点和期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还是损害赔偿,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等;在文字上,一定要精确、规范,如在对金额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以上”、“以下”这类用词,如在对期限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之前”、“之后”这类用词,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正确使用“应该”、“可以”、“有权”、“不得”这类用词等等,很多时候,用语的不当致使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失衡,不但给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障碍,也给纠纷解决带来困扰。对企业来说,通常会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样本,这种条款内容相同、格式近似、事先准备的合同,很容易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如果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则合同提供方在纠纷解决中会遭受许多不利,某些免除、减轻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而对于有效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多选择对非格式合同提供人有利的解释。因此,作为制式合同的准备者和提供者,在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向对方说明、解释条文的含义,并与对方就条款内容进行适当的磋商,以免在争议中合同被认定为格式合同,从而承受对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不利后果。对于合同的生效要件,要予以充分的重视,约定签字、盖章方能生效的,就一定要签字、盖章;约定附条件生效的,就要尽力促使条件成立。在这里应当注意,促使条件成立的方法要正当,因为法律规定不当促使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不成立,采用合法的方式促使生效条件成立,避免日后因此环节欠缺而使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查批准的项目就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查,以免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审查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就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免得日后合同得不到认可;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方才生效的合同,就一定要送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免因欠缺登记手续而无效。
二、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

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二手房买卖不过户有什么风险
1、买方不能通过银行“按揭”取得贷款来支付房款。2、如果卖方因为债务纠纷,该房可能会被法院查封,用于抵债,而这时你可能钱房两空。3、卖方还可能恶意挂失原两证,办理新证,存放你处的证件会变成垃圾,而卖方则可以用新证去做抵押贷款,甚至可以一房二卖。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注意开发商填好的补充条款。现在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开发商加入的大量补充条款,往往都是对开发商有利的。购房者如有疑义,可以选择更改,更改不成,双方又无法妥协,倒不如不签。 2、签约前多去看几次房。很多人在签了认购书后,就不再或很少去看房了,其实是不妥的。要知道,对自己买的房子了解越多,就越知道自己的需要,就能很清楚自己该如何签补充条款。 3、把卖方的承诺都记下来。和卖方或中介交谈时,你是想到什么就问什么,一般都是你最关心的问题,可是,也很容易遗忘,总会有所缺漏,所以,记下来对以后签约很有帮助。 4、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5、回家平心静气逐条推敲合同条文。合同一般都是很专业的法律术语,不够通俗化,要一份复印件,回家细读,考虑周详再签才是稳妥的。 6、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7、要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现在签约,都会有律师在场,要尽量请教律师各种法律细节,一般而言,律师有责任客观地对你进行解答,所以,要充分把握自己的权利。 8、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9、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10、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 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 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 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 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 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59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注意开发商填好的补充条款。现在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开发商加入的大量补充条款,往往都是对开发商有利的。购房者如有疑义,可以选择更改,更改不成,双方又无法妥协,倒不如不签。 2、签约前多去看几次房。很多人在签了认购书后,就不再或很少去看房了,其实是不妥的。要知道,对自己买的房子了解越多,就越知道自己的需要,就能很清楚自己该如何签补充条款。 3、把卖方的承诺都记下来。和卖方或中介交谈时,你是想到什么就问什么,一般都是你最关心的问题,可是,也很容易遗忘,总会有所缺漏,所以,记下来对以后签约很有帮助。 4、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5、回家平心静气逐条推敲合同条文。合同一般都是很专业的法律术语,不够通俗化,要一份复印件,回家细读,考虑周详再签才是稳妥的。 6、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7、要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现在签约,都会有律师在场,要尽量请教律师各种法律细节,一般而言,律师有责任客观地对你进行解答,所以,要充分把握自己的权利。 8、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9、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10、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 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 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 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 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 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房屋买卖合同中签订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合同风险存在很多,不可能一一列举,一般来讲,最为常见的有: 1、商品房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因其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买方来讲,风险较大,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选择尤为重要。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诚实守信度一般来讲不庸置疑,并且其售后服务、严格执行合同方面都比较良好。现实情况是,在有些情况下,因预购房屋所处的位置、小区的规划、楼盘设计较好等方面原因,买房者急于买房而导致开发商的房子供不应求,很容易忽视开发商的资质审查,这对于买房者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该种情况下,一定要看看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了解一下开发商近几年的开发项目,另外,使用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等,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2、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四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具备销售能力,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因此,对该四证的检验应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实合同前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3、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因用途的不同而不同,房屋用地为70年,其他用途的土地基本上50年。因此,不同的购房者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如果明显不符合上述期限,则必须弄清楚,否则就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目的了。 4、房屋销售价格应遵守一定的标准,有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也有按单元计价的。不同的计价方式通常会导致“理解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从而产生被欺骗的心理。但这个责任又不能归结于开发商,因此,细节上注意很重要,总比以后吃后悔药强。
二手房签订买卖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注意开发商填好的补充条款。现在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开发商加入的大量补充条款,往往都是对开发商有利的。购房者如有疑义,可以选择更改,更改不成,双方又无法妥协,倒不如不签。 2、签约前多去看几次房。很多人在签了认购书后,就不再或很少去看房了,其实是不妥的。要知道,对自己买的房子了解越多,就越知道自己的需要,就能很清楚自己该如何签补充条款。 3、把卖方的承诺都记下来。和卖方或中介交谈时,你是想到什么就问什么,一般都是你最关心的问题,可是,也很容易遗忘,总会有所缺漏,所以,记下来对以后签约很有帮助。 4、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5、回家平心静气逐条推敲合同条文。合同一般都是很专业的法律术语,不够通俗化,要一份复印件,回家细读,考虑周详再签才是稳妥的。 6、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7、要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现在签约,都会有律师在场,要尽量请教律师各种法律细节,一般而言,律师有责任客观地对你进行解答,所以,要充分把握自己的权利。 8、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9、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10、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 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 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 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 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 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不过户协议有效吗?
双发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协议,那么协议都是有效的,所以不过户,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不过户的话容易在车辆所有权上产生纠纷,如果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是负主要责任的,没有过户的车辆是车管所登记的姓名的人的来承担责任的,到时候要举证车辆是不是自己,也是比较难举证并且也挺麻烦的,有些有问题的车,比如走私车辆,被盗车辆等都是过不了户的,所以对方不肯过户,要谨慎一点,建议尽快过户。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有一辆汽车,想卖,请问有什么风险,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旦出现纠纷会很麻烦,对买卖双方都有很大隐患。 对买方而言,当车辆要施行租赁、质押、财产继承、财产转让等操作时,因车辆的所有权非己所有而无法办理。就连最基本的车辆年度检审、车辆保险还得原车主协助办理,倘若原车主因故不能协助时,买方不是遇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您为车辆投保后,万一车辆因事故损毁或被盗,得到赔偿的一定是卖方(车辆所有权拥有者)。对于卖方来说,车辆转让后不转籍过户,仍保留着该车所有权倒也十分惬意,诸不知,您拥有权力的同时还拥有义务,当您出让出去的车辆发生一些债务纠纷时,就会很麻烦。
这些债务纠纷主要表现在养路费的欠缴和由此发生的大笔滞纳罚款、车辆事故经济责任的大额或巨额赔偿等方面。甲方把车卖给乙方,却没有过户,这种情况在旧车交易中经常存在,如果不过户,车辆一旦发生交通违章、肇事等,甲方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所以大家常说:“卖了旧车未过户,车出事故卖方负”。
例如,某公司一辆车转让后没有进行转籍过户,该车在一次事故中撞死撞伤各一人,肇事者无力承担经济赔偿,债务自然落到车辆产权拥有者的身上,使得车辆的产权单位省建某公司赔偿了十几万元。此类的事例您一定也见到过或听说过。
所以建议最好过户,实在是买二手车不过户的话隐患太多了,十分不保险。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59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汽车贷款风险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银行汽车贷款风险 申请银行汽车贷款,不管是对申请人来讲还是对银行来讲,此时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而这些风险最后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有以下5种情况: 1、引入竞争机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和经销商合作。 银行在汽车贷款业务开展初期,贷款客户绝大部分来自于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联合推介,出于对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的信任,有的银行一度忽视了对贷款客户的直接调查。又由于汽车经销商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在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各环节中,无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经销商无原则向农行推介客户造成了可乘之机,把一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客户推介到了银行,给银行汽车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了隐患。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银保合作”对象单 一,所做的汽车贷款业务绝大部分是与当地“人保”合作,这种业务合作的几乎“唯一”性,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及贷款收回上对保险公司产生了过分的依赖,若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就会直接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这也是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并根据资信状况,对合作汽车经销商进行精心选择和清理,才能为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彻底改变银行在业务合作中的被动局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2、通过“三方”协商,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 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时,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实行“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来维护拥银行的利益。作为贷款银行,必须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工作,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奠定基础。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要积极进行催收,这既是进行保险索赔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的责任。保险公司除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还必须承诺对借款人超过三期以上的未偿还贷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保证不良贷款的及时赔付,各行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在银行开立 “汽车贷款违约赔偿保证金”专户,保持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于超过三期的未偿还贷款,及时从账户中扣收。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全额补齐专户余额,则待其补齐后,再继续进行业务合作。汽车经销商作为车辆的供应者,必须对客户信用承担一定责任,对车辆质量负完全责任。为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车辆质量保证金”专户,根据经销车辆数量按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用于问题车辆回购和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的扣收。 3、审慎选择贷款对象,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 正确选择汽车贷款对象,从源头上严把客户准入关,这是防范风险、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贷前调查力度,确保客户质量,银行可建立健全“责任人承诺”制度,要求客户经理按客户的收入水平、经营状况、行业风险尤其是信用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和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并由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时签订“贷款责任承诺书”,把每一笔贷款的相关责任都落实到人,与工资挂钩考核,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承担收回责任,确保贷款安全。 4、明确保险条款,完善贷款手续。 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免责条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对于投保人(借款人)、被保险人(贷款银行)及车辆质量 (经销商提供)的责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贷款操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保险的失效,即“保险责任免除”。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保险”。因此,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操作手续。一是要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认真进完善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手续;二是要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进行审核,严把质量关;三是保证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的连续性,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不得缩短投保期限;四是在进行借款合同、保险单的修订、变更时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具“保险业务更改批单”。 5、转变贷款模式,积极开办“直客式”贷款业务。 “直客式”汽车贷款业务,具有购车方式灵活,担保方式多样的显著特点,各行要逐步由汽车经销商介绍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间客式”被动操作方式,转向“客户购车先找银行”的“直客式”主动操作方式。通过“直客式”营销方式,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围,降低客户购车成本,提高办贷效率,提升银行汽车贷款品牌的知名度,增强同业竞争力。通过采取住房抵押、新车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逐步改变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办理业务的状况,分散汽车贷款风险,并有侧重点的将贷款车型逐步由大型货车向出租车、客运车和家用轿车转变,不断降低汽车贷款风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汽车公司收购有什么风险
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什么是房屋买卖风险转移,房屋买卖风险转移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两方面约定买卖双方权利转移和转移占有,归纳起来就是在两个方面对买卖双方进行约定:
1、就房地产风险责任的约定:让买卖双方选择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买家)。所谓风险是指如房屋发生地震、火灾、水宅等风险灭失或有损失等。如买卖双方选择权利转移之日起风险转移则意味着从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申请当日,房屋一旦发生任何的风险灭失,如失火等,则损失由买家承担。而这个时候可能买家尚未拿到房屋,房屋尚在房东的掌控之下,甚至还由房东在使用,但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只要双方的合同中已作此约定则房子一旦发生风险就由买家承担所有的风险损失。还不要说如果房东如因其他纠纷在过户后被查封拍卖之情况。就我国现有规定,在买家是善意第三人,房屋产证已办出的情况下,如原房东方有纠纷需要冻结财产,不大会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但除此之外,产证尚未办出时,即使已经过户,仍可能因原房东的原因被查封拍卖。所以如果选择权利转移就转移风险就意味着可能要为还不是自己的房子承担20多天的风险。
2、就有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支付的约定:在格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单独以附件四的形式对这些费用进行约定:即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这两个点来区分上述费用由谁承担。一般的消费者对此都没有什么概念,也是随便选一个。其实在现在的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房东是要等到买家支付所有房款后才将房屋交给买家的,有些甚至要求延迟交房,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权利转移时为费用分割点就意味买家要为房东多承担一段时间的水电等房屋消耗费用,没有必要,完全可以选择转移占有时为双方费用的分割点。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必须签订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指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在这份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风险转移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转移,一种是转移占有。由于是在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这两种方式,买卖双方一般会认为两种都可以,没有关系,就随便选了一个或则不选。
以房产权利转移来说,从法律内涵上来说是是指房产权属的转移,即房产权利人从房东名下转到买家名下,而我国房产又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以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标注为准来确定权利人。而上海市格式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对此又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即:“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即将权利转移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之日为标准,而不是以产权证办出之日为准。
以转移占有来说。从法律内涵来说是指标的物被交接,占有权归买家使用。以房产来说,即房东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把钥匙交给买家,允许买家占有使用该房屋。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转让车辆之后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若是在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前,受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那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作出赔偿,超出的部分则就有受让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车辆未过户转让后发生事故,责任是由受让人承担。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备案会出现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备案会出现什么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办理登记备案有风险
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对城区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就是给预售的每套房屋合同编上不同的号码,明确规定不能私下更改合同,在预售中一套房子一般只能卖给一个人,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重复销售、重复抵押现象。
除了可以规避“一房多卖”的风险,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也是购房者申请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在目前武汉市房产交易中,各大贷款银行都是在审查购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才会发放贷款。因此大部分开发商办好合同登记备案后并不会立即将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而是交给银行审查以申请贷款,直到银行贷款批下后才能将购房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这也是购房者需要等待一个月甚至更多时间才能拿回购房合同的原因。
合同登记备案号如何查询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购房者既可登陆武汉房地产市场信息网,键入相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也可在向开发商征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自前往该处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如果您在网上查询不到您的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种可能是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那么您只要延后几天再查询即可;
第二种可能是您将合同编号当做合同登记备案号,不小心输错了号码。您应该了解的是:商品房购房合同第一页的合同编号并不是合同登记备案号,购房者上网查询时应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章上显示的号码,否则就可能会出现查询失败的情况。
合同登记备案不收费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不收费,购房者只需要将购房合同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来办理即可,除此之外不需要提交任何资料。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59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防范银行汽车贷款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防范银行汽车贷款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银行汽车贷款风险
申请银行汽车贷款,不管是对申请人来讲还是对银行来讲,此时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而这些风险最后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有以下5种情况:
1、引入竞争机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和经销商合作。
银行在汽车贷款业务开展初期,贷款客户绝大部分来自于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联合推介,出于对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的信任,有的银行一度忽视了对贷款客户的直接调查。又由于汽车经销商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在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各环节中,无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经销商无原则向农行推介客户造成了可乘之机,把一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客户推介到了银行,给银行汽车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了隐患。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银保合作”对象单
一,所做的汽车贷款业务绝大部分是与当地“人保”合作,这种业务合作的几乎“唯一”性,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及贷款收回上对保险公司产生了过分的依赖,若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就会直接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这也是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并根据资信状况,对合作汽车经销商进行精心选择和清理,才能为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彻底改变银行在业务合作中的被动局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2、通过“三方”协商,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
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时,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实行“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来维护拥银行的利益。作为贷款银行,必须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工作,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奠定基础。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要积极进行催收,这既是进行保险索赔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的责任。保险公司除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还必须承诺对借款人超过三期以上的未偿还贷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保证不良贷款的及时赔付,各行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在银行开立 “汽车贷款违约赔偿保证金”专户,保持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于超过三期的未偿还贷款,及时从账户中扣收。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全额补齐专户余额,则待其补齐后,再继续进行业务合作。汽车经销商作为车辆的供应者,必须对客户信用承担一定责任,对车辆质量负完全责任。为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车辆质量保证金”专户,根据经销车辆数量按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用于问题车辆回购和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的扣收。
3、审慎选择贷款对象,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
正确选择汽车贷款对象,从源头上严把客户准入关,这是防范风险、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贷前调查力度,确保客户质量,银行可建立健全“责任人承诺”制度,要求客户经理按客户的收入水平、经营状况、行业风险尤其是信用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和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并由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时签订“贷款责任承诺书”,把每一笔贷款的相关责任都落实到人,与工资挂钩考核,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承担收回责任,确保贷款安全。
4、明确保险条款,完善贷款手续。
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免责条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对于投保人(借款人)、被保险人(贷款银行)及车辆质量 (经销商提供)的责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贷款操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保险的失效,即“保险责任免除”。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保险”。因此,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操作手续。一是要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认真进完善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手续;二是要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进行审核,严把质量关;三是保证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的连续性,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不得缩短投保期限;四是在进行借款合同、保险单的修订、变更时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具“保险业务更改批单”。
5、转变贷款模式,积极开办“直客式”贷款业务。
“直客式”汽车贷款业务,具有购车方式灵活,担保方式多样的显著特点,各行要逐步由汽车经销商介绍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间客式”被动操作方式,转向“客户购车先找银行”的“直客式”主动操作方式。通过“直客式”营销方式,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围,降低客户购车成本,提高办贷效率,提升银行汽车贷款品牌的知名度,增强同业竞争力。通过采取住房抵押、新车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逐步改变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办理业务的状况,分散汽车贷款风险,并有侧重点的将贷款车型逐步由大型货车向出租车、客运车和家用轿车转变,不断降低汽车贷款风险。
汽车抵押贷款风险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银行汽车贷款风险 申请银行汽车贷款,不管是对申请人来讲还是对银行来讲,此时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而这些风险最后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有以下5种情况: 1、引入竞争机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和经销商合作。 银行在汽车贷款业务开展初期,贷款客户绝大部分来自于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联合推介,出于对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的信任,有的银行一度忽视了对贷款客户的直接调查。又由于汽车经销商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在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各环节中,无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经销商无原则向农行推介客户造成了可乘之机,把一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客户推介到了银行,给银行汽车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了隐患。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银保合作”对象单 一,所做的汽车贷款业务绝大部分是与当地“人保”合作,这种业务合作的几乎“唯一”性,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及贷款收回上对保险公司产生了过分的依赖,若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就会直接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这也是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并根据资信状况,对合作汽车经销商进行精心选择和清理,才能为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彻底改变银行在业务合作中的被动局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2、通过“三方”协商,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 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时,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实行“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来维护拥银行的利益。作为贷款银行,必须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工作,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奠定基础。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要积极进行催收,这既是进行保险索赔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的责任。保险公司除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还必须承诺对借款人超过三期以上的未偿还贷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保证不良贷款的及时赔付,各行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在银行开立 “汽车贷款违约赔偿保证金”专户,保持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于超过三期的未偿还贷款,及时从账户中扣收。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全额补齐专户余额,则待其补齐后,再继续进行业务合作。汽车经销商作为车辆的供应者,必须对客户信用承担一定责任,对车辆质量负完全责任。为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车辆质量保证金”专户,根据经销车辆数量按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用于问题车辆回购和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的扣收。 3、审慎选择贷款对象,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 正确选择汽车贷款对象,从源头上严把客户准入关,这是防范风险、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贷前调查力度,确保客户质量,银行可建立健全“责任人承诺”制度,要求客户经理按客户的收入水平、经营状况、行业风险尤其是信用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和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并由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时签订“贷款责任承诺书”,把每一笔贷款的相关责任都落实到人,与工资挂钩考核,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承担收回责任,确保贷款安全。 4、明确保险条款,完善贷款手续。 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免责条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对于投保人(借款人)、被保险人(贷款银行)及车辆质量 (经销商提供)的责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贷款操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保险的失效,即“保险责任免除”。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保险”。因此,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操作手续。一是要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认真进完善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手续;二是要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进行审核,严把质量关;三是保证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的连续性,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不得缩短投保期限;四是在进行借款合同、保险单的修订、变更时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具“保险业务更改批单”。 5、转变贷款模式,积极开办“直客式”贷款业务。 “直客式”汽车贷款业务,具有购车方式灵活,担保方式多样的显著特点,各行要逐步由汽车经销商介绍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间客式”被动操作方式,转向“客户购车先找银行”的“直客式”主动操作方式。通过“直客式”营销方式,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围,降低客户购车成本,提高办贷效率,提升银行汽车贷款品牌的知名度,增强同业竞争力。通过采取住房抵押、新车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逐步改变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办理业务的状况,分散汽车贷款风险,并有侧重点的将贷款车型逐步由大型货车向出租车、客运车和家用轿车转变,不断降低汽车贷款风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不过户的风险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