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民资格案件一审终审吗?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于一审终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选民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选民登记有哪些规定的?
《选举法》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虽然选民资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但选民资格案件案情重大的话,应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一般的选民资格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一审终审的案件是不能上诉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