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定义“利害关系”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的组织所具有的相关合法权益与其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些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研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是比较符合逻辑的。且“利害关系人”也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了一些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性当事人。
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了以下几种:
(一)以重婚这一种理由的进行申请等手续被法律宣告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理由进行申请婚姻却也是无效用的,则为没有达到其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结婚之前在医学上已经认定其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且未能治愈好为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无效的,则也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且通过相关规定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意义利害关系人,一般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由于民事上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了纠纷的,进行诉讼时用自己名义的,并且已经受到了法院判决,受到了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二、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
1、独立的权利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申请人之外独立的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有着独立的权益、价值取向以及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要求,同样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一定数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利害关系人同行政许可行为有内在必然联系,即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在客观上直接地对权利主体造成实质性的侵害。这种侵害不仅仅表现在可预见状态,也有可能是在许可活动实施以后才会被发现的,并且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2、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利害关系人是由法律赋权依法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关系人或第三人,必须是同行政许可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体现了它是一种依附性、共生性、从属性关系。也就是只有当某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产生并实施,利害关系人才会产生。可以说它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伴生物,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包括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并且利害关系人受相关的法律的保护,利害关系人是法律的保护对象,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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