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裁定终结的案件还可以再审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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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裁定终结的案件还是可以进行再审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母亲进行了判决或者是裁定的案件,但是有明显的程序上的错误,或者是其他的错误是可以向上一级的法院申请要求再审的。
根据规定裁定终结的案件还可以再审吗
根据规定裁定终结的案件还可以再审吗

一、根据规定裁定终结的案子还可以再审吗

执行终结裁定案件还能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什么情形下裁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事件有严谨性的,对没一个案件都需要严谨的对待,因此在发现已经裁定终结的案件有明显的错误时,是可以向上一级的法院申请再审的,但是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对原来的判决也是不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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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可否再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是不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裁决结果不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书或者劳动者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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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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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犯了赌博罪,被抓了,现在我想知道的是,根据检察建议再审裁定书格式是如何的?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审理终结后作出的书面结论。下文是对根据检察建议再审裁定书的格式
  刑事判决书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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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撤销×××人民法院[××]×型初字×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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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消×××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消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三,原系二审维持原判,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
一、撤消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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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消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写明撤消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五,原系二审改判,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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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消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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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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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不可以再立案执行的,但可以申请恢复原执行。而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终结执行的案件重新执行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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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因为交通肇事的案子一直在打官司,现在已经是终审阶段了,想问问终结再审程序裁定书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终结再审程序裁定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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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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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民事再审开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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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终审能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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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劳动政策均可作为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这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应当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我们国家现行的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政策多是原劳动部和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包括大量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所谓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
《劳动争议适用解释》
(一)第19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政策并已公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的条件:
《解释》(一)第19条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效力,但同时也限定了该规章制度作为审理依据的条件。具体讲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主体要件合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由本单位最高行政部门制定,并非单位内部任何管理机构制定,比如车间、班组或者公司的经营部、财务部等内设机构不能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要由单位的权利机构如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其授权的董事会制定。这样才能保证其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第二,内容合法。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得违反劳动政策包括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也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的利益必须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充分体现奖惩结合,劳动纪律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解释》(一)没有对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就说明当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可以选择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是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制定程序上通过民主方式制定。《解释》(一)没有就规章制度采用何种民主方式制定作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经过用人单位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或者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只要采用的民主程序不违法,就应当视为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
第四,必须履行公示程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全体职工和各个行政部门为约束对象,所以这些被约束的主体必须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成为必须。
总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存在瑕疵,均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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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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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最近在处理官司的事,她想咨询一下执行终结裁定书还能再审吗?谢谢。
[律师回复] 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抗诉的范围,是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生效判决、裁定,还是仅限于在某些程序中作出的生效裁判,一种意见认为,抗诉监督的范围应当及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生效裁判均应列入抗诉的对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的抗诉的裁决仅限于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某些裁判,可以抗诉的裁判必须满足事后监督的要求,对于执行中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破产程序中的裁定等不能提出抗诉。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来看,检察机关的抗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之一种,而审判监督程序在体系上排在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之后,这种排列表明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来纠正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结束后已生效的错误裁判的。第二,从审判实践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是事前监督,也不是事中监督,而是事后监督。检察机关的抗诉仅仅是为了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开始后,即不再介入任何一方,抗诉的对象应是案件的结论性处理结果,而并非程序性处理结果。因此,检察机关既不能通过提起诉讼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不能通过参加诉讼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只能等到诉讼结束、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抗诉受到时间上和程序上的双重限制,前一重限制表明检察机关不得单独对法院在纠纷过程中对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止审理等裁定提出抗诉,后一重限制实际上意味着只有当错误裁判被纳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且可以适用这一程序再审的,检察机关才能够提出抗诉。第三、1998年7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另外,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的裁定并不是对案件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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