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终结诉讼情形包括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院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已经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需重新提起诉讼,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
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诉讼的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相关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情况的出现的,此时如果我们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的话,一定要注意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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