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起诉和发回重审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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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另行起诉和发回重审的区别在于概念和影响不同。另行起诉主要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当中,不能够就当事人主张合并审理,所以继续向另行起诉发回重审,是因为一审法院所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不满意,上诉后发回重审。
另行起诉和发回重审的区别是什么?

一、另行起诉发回重审的区别是什么?

概念不同

1、发回重审

是指对同一个案件的重复起诉或者对前期法院审判不服的进行再次上诉。

2、另行起诉

另行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影响不同

1、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中也叫“即代位权起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是什么?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和另行起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对于同一个案件是不能够重复起诉,但是不管是另行起诉还是发回重审,都并不属于这种状况,发回重审,主要针对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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