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合同签订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合同。强大的流动性、低技术能力的工作场所一般在三年内签订短期合同。工作场所和专业需求有相应特殊要求的,具体根据工作任务确定聘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最长不能超过候选人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录用公司与录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上述任何期限的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满后,法律效力丧失,但必要时,录用公司可与录用人员更新。
二、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三、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聘用合同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适用范围、政府干预的程度、管理监督部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聘用合同具有自己独有的法律特性。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合同。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聘用合同的年限。
无论是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的签订,都是需要严格的遵循法定的程序的,此时我们如果是对于聘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异议的,一定要及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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