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有:对于合同的性质产生的误解;对于当事人产生的误解;对于标的物品种或者质量的误解;对标的物的数量、其包装、履行的方式、履行的地点、以及履行的期限产生的误解等。重大误解通常指发生在合同订立当中,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出现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出现重大误解的具体情形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签署合同时需要双方对于各项内容都进行仔细的确认,确保确实达成一致的方能进行签署。如果签署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进行商讨决定修改条款或者进行删减等,如果签署完毕发现有重大误解的也可以要求重新签署或者申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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