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履行合同怎么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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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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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取决于你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对方可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没有期限,只要在合同期限内不履行合同,您就可以起诉;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不履行合同怎么起诉

一、对于不履行合同怎么起诉

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就可。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违约处理有哪些

1、单方违约

依《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57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自救手段

依《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民法典》第527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3、司法救济

依《民法典》第57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4、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大家可以看出在书写合同违约通知书的时候,开篇要将违约方的姓名点出,然后依次陈述违约事实以及违约条款,最后写明违约方需要担负的责任和赔偿义务,结尾别忘了署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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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和不履行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迟延履行和不履行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迟延履行和不履行的区别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
拒绝履行的概念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候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例如债务人将应交付于债权人的标的物又转卖他人。构成拒绝履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具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就不存在拒绝履行的问题;
2、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以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
3、债务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债务人明知存在债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才能构成拒绝履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2项不要求债权人履行催告,可直接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的概念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权关系;
2、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3、债客观上债务属于能够履行的状态;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的使债务出于赤炎状态。其中如果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留置权等延迟履行的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具有合法性,不构成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的限定
迟延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又不同的的限定。

一,催告解除。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并不是特别重要时,及时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是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期限届满的时候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依《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内容解除合同。

二,及时解除。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上特别重要,债务人如果不在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过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项)。
在迟延履行方面,我过通过迟延履行债务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合同解除的方式,并非大陆法系的定期和非定期之分。总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更加严格。当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时,允许受害人立即解除合同;同时,不允许债权人随意解除合同,特别是当期限因素的体现不重要的情况下,哪怕是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但是只要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的严重后果,也不允许直接解除合同,需经催告才可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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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由此看来,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是根据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金钱或其他义务的能力,而拖延履行的情况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被执行人无利可图,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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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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