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诉讼费是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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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履行诉讼费是多少这个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进行确定,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的就会按五十元一件来进行收取;超过一万元的标准,那么就会按财产的比例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合同履行诉讼费是多少钱?

一、合同履行诉讼费是多少钱?

合同纠纷诉讼起诉过程中,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可以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诉讼费计算的标准为:涉及标的的,按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不涉及金额的,交100元。

二、诉讼立案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三)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五)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履行如果引起纠纷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在起诉之前需要支付一笔诉讼的费用,这笔费用的收取标准就会按标的额来进行计算,一般标的额越多所存在的诉讼费用就会越大,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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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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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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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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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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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该怎么办,债务人不履行诉讼地位
[律师回复]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怎么办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权。《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3)项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只有在债权到期时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果没有到期,则谈不上怠于行使的问题,债权人自然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约定来确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以债务人第一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时间视为债权到期日。但对于债务人已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而纯享权利的债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不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否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譬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款,次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又不主张,使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我认为对于债务人纯享权利的未约定履行期的债权,应当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及其解释并没有把债务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必要条件,而是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即可。这样有利于代位权的行使,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很难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有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关于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合同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我认为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应该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固有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债务人未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只要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可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无论是否通过私人救济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采用此种方式的原因在于能够为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以免因债务人或次债务人随便提出一些抗辩理由,如债务人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次债务人编造各种情况说明债务人曾经向其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伪造曾经主张权利的证据,而使代位权落空。《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根据传统代位权理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应当依照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将使其应该增加的财产不能增加,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原则来确立。代位权的客体并非仅限于合同上的债权,还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诉权。只要这种权利能够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都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标的。《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最高院考虑到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行使代位权诉讼程序复杂,难于操作,《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消极行使对第三人的非金钱之债,不构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在诉讼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均不能提出的诉讼请求,只能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异议,或其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述意见。债务人总是要么站在债权人的一方认可债权人对其享有债权,次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要么站在次债务人的一方主张代位权不能成立,符合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点。代位权成立时虽然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实际上债务人已承担了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债务人身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一审的认定错误时可以提起上诉。
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签订买卖合同后,会出现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时守约方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就只能催促对方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而,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需要的注意的是,在书中,不能仅仅诉求:“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类的内容,这样是有可能会被驳回诉求从而败诉的。
首先,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对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根据。
违约方只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已,合同依然存在且有效的,这时受约人应该根据实际,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偿,或让违约方履行合同相应的事项,并赔偿。如要求违约方配合办理房产证过户、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等等。
其次,该请求是抽象的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
最后,该请求没有执行内容,判决了也无法执行,达不到诉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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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是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签订买卖合同后,会出现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时守约方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就只能催促对方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而,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需要的注意的是,在书中,不能仅仅诉求:“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类的内容,这样是有可能会被驳回诉求从而败诉的。
首先,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对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根据。
违约方只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已,合同依然存在且有效的,这时受约人应该根据实际,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偿,或让违约方履行合同相应的事项,并赔偿。如要求违约方配合办理房产证过户、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等等。
其次,该请求是抽象的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
最后,该请求没有执行内容,判决了也无法执行,达不到诉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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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
对方行为违约,你可以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合同期满后再去,继续履行不太现实,只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换言之,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有二个前提条件,就是“权利人的权利要受到侵害”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如果权利人的权利尚未遭受侵害,或者权利虽已遭受侵害,但权利人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那么,就不存在需要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说除了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够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的适用
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是两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二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而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不公平时才适用。产生这种区别的重要根源在于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约理念。大陆法系基于道德的观念,认为:诺言、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国家和法律将强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则认为:问题不在于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对诺言加以认真考虑的承诺人在契约违反后不受损害,因此,损害赔偿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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