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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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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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有: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对于合同实际履行的具体事项,也是基于实际的合同条款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有哪几种?

一、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有哪几种?

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有: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四)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主体的确定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的履行通常都是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虽然大部分时候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对于要式合同来讲,在合同成立之后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了之后,那么合同才能生效,才构成实际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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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具体有几种
合同在成立生效之后,就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就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个时候法律方面作出了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定,就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同原则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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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什么
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有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在签订的时候不能是受到欺骗或者是遭到胁迫,必须是双方自愿,且是表达双方真实意愿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属于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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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履行劳务合同不小心发生了有关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事,他来找我解决,但是我也不知道,就想来问问你们,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帮职位解决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合法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法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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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际履行原则是什么
合同款实际履行的原则是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就比如说其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只有双方共同协作才能确保合同按照各方的约定顺利的履行下去,经济合理原则也是,肯定合作各方都是讲究经济效益的,谁也期望通过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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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什么是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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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什么是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讲,它包含以下内容:(
1)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
2)履行的标的。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

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

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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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必然无效吗,什么是实际履行原则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必然无效吗,什么是实际履行原则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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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部分履行,有没有比例限制?什么样的叫部分履行
[律师回复] 合同诈骗罪中没有履行能力的认定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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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履行政策中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实际履行政策中履行的原则是,只要按合同的规定把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此原则是适用在每份不同的合同上面;如果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发生违反的事情,那么就可以让违约的一方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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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是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我国合同法所使用的强制实际履行概念是广义的,包括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提供工作成果、支付价款、修理、重作、更换、强制给付等。
与大陆法系将强制实际履行视为违约的补救方法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不同,同时也有别于英美法系只把强制实际履行作为救济权利人的平衡手段而仅在例外的情形下适用,中国的合同法一贯将实际履行作为一项原则来提倡。学术界对此曾有不同看法,并展开过讨论[26].我们认为,不能将实际履行原则简单归结为集权的计划体制的产物,就诚实信用、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对当事人的要求不是放松而是更严了,合同法应当坚持而不是摈弃实际履行原则。
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在适用上是有其条件限制的。首先,强制实际履行须经债权人申请。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把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履行”作为一种请求权而加以规定。违约责任既然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那么,采取何种措施最为有利,实际履行是否还有实际意义和价值,这只有债权人才真正理解并能够判断。所以,未经债权人请求,不得采取强制实际履行。首先,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合同的全部实际履行,也可以选择部分的强制实际履行(前提是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另外,债权人请求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时,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迟延实际履行所受的损害,使得债务人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形式,但数种责任的聚合不得超过债权人从合同正常履行中所得到的利益,否则或其他有权机关得削减之。
第二,强制实际履行必须客观可行。一般地说,违约责任人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
(1)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
(2)实际履行已不必要;
(3)实际履行非常困难,如果履行则显失公平,这时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不再强制实际履行。
第三,强制实际履行的适用以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故必须符合违约责任的适用要件,即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且具备过错。如债务人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所造成,则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的使用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实际履行的使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责任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而不适用实际履行。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作、更换的补救措施,由于《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方式区别开来,因此可适用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和第110规定,适用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
2、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如果非违约方认为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在违约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约目的,实际履约如具有现实的需要,则可以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但是,若采取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如果非违约方决定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措施,则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然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实际履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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