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应该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的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应该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什么?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具体来说:

第一,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进行解释,而更应以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应把各个具体的订约的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如果某个条款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相对人的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条款制订人不能主张该条文具有特殊含义。当然,如果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海上保险条款),并为其所理解,则应就条款所使用的特殊术语作出解释。

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

各个地域和团体内的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应以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同地域和团体的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不能为个别消费者所理解,也应根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如果某些术语或文字具有特定的含义,不能被可能订约者的平均、合理的理解能力所理解,但确为某个具有专门知识的订约人所理解,在此情况下,是依有专门知识当事人的理解意思还是应适用统一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既然格式条款应实现条款制作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的利益,解释合同应考虑大多数可能订约者而不是个别订约者的意志,因此,即使个别当事人对条款的特殊含义能够理解,但仍应依据格式条款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标准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法谚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就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罗马法上有“有疑义就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我国《民法典》第498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定。这一规定显然是合理的。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是必要的。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特殊的解释规则,这些解释规则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严格限制条款制作人的权限,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但在采用这些特殊解释规则时,必须要看到《民法典》第498条与《民法典》第466条的规定是不矛盾的,换句话说,《民法典》第466条所确立的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仍然是适用的,在很多情况下,也应当成为解释格式条款的重要规则。此外,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还应当遵循严格解释原则。

格式合同的解释是按照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进行解释的,在很多种情况下应该按照解释合同一般的解释格式条款为重要的原则,在格式条款还有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应该采用非格式的条款。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4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3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3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3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2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3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5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3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3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8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6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1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2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1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有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愿原则。还有就是应当遵循严格解释的原则,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在对于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必须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来进行解释,还有对诚信解释原则需要限制的原则。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律师回复]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合同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字面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但在具体的运用中,不同的解释方法,有时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结果,这就涉及到优先采用哪一种方法,如何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以得到妥当的解释结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各种解释方法的效能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没有哪一种方法总处于主导且绝对有效的地位。笔者认为,虽不能讲他们之间存在着固定不变的阶位关系,但各种方法之间也并非杂然无序,由裁判者随意地选择适用。各种方法的具体运用应有一定的顺序,否则解释者难免或无所适从,或任意行事。故需对运用各种方法所应遵循的规则加以明确。在实际进行合同解释时,裁判者大致可能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一解释,即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即可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方法具有决定性作用。另一种是复数解释,即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在解释方法复合运用的情况下,又分为:1.运用不同的方法,支持同一种解释结果,从而强化解释结论的确定性和证明力;2.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后,得出了相互冲突的不同的解释结果,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具体解释合同时,应先从字面解释入手,首先应根据条款所用文字词句的含义进行解释。2.经字面解释,如只得出一种解释结果,不得再运用其他方法;如未能得出解释结果,或出现了两种以上字面意思,则再运用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如仍不能消除条款内容的歧义,可继而进行目的解释,或在运用字面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已初步确定合同内容后,可以合同目的进行检验,以进一步确定解释结论。3.倘若采用上述方法,最后仍无法确定解释结论,则可依据诚信原则加以解释。4.如经上述解释得出的复数结果相互冲突,且各解释结果均言之有理,则可以合同目的、诚信原则进行判断、取舍,并以符合合同目的、诚信原则的理解作为解释结论。5.对合同所进行的解释,不得无视条款所用文字词句的语义。如其他方法解释的结果,与字面解释结果相冲突,可在不超出条款语义的范围内,以其他解释方法所得结果为准确定解释结论。
二、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2.不利解释。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双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据,裁判者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理解。罗马法谓之: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解释。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对该条款的表述负责,承担由于其表达不清楚而导致的风险。3.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权利义务约定有两个条款文本,一个是格式条款,一个是非格式条款,两者约定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另外: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2.不利解释实质应是作不利合同强势方的解释。不利解释方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的弱者,防止处于意思表示强势方的当事人,故意使用具有多义性的用语,以致在履行中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如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时处于相对弱者的位置,则不宜机械地作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而应取不利于强势方的理解。
格式条款解释的三项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格式条款解释的三项规则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3.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权利义务约定有两个条款文本。在解释格式合同时,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为了维护合同平等,损害国家,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合意、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公平及诚信原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因此;
3,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一个是非格式条款,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违反法律,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可见法律的规定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
1,解释格式合同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根据该规定,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二。2.不利解释,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一个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恶意串通、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对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格式合同在订立时,两者约定内容不一致
各位律师好,我一朋友因为刚毕业出来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对于格式合同无效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法》该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对于违反(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规定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出现“格式合同”正式名称的地方。 《海商法》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 《保险法》该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格式条款争议的解决原则是什么?
格式条款争议的解决原则是按照通常理解处理,如对格式条款有多种解释的,则应当按照提供格式条款方不利方面解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双方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处理争议和纠纷。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是什么?合同法有规定吗?有没有人知道是合同法的第几条规定呢?求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现在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格式条款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就需要对格式条款的具体含义做出解释说明,通常把这种解释说明叫做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 必 有 特别的要 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 解 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 对 该 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3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原材料的合同,当时也签订有合同,请问格式合同效力确定原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违约严格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两种违约形态,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符合合同法发展的趋势。在严格责任原则下,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即应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多强调事实的违约行为,其免责事由的举证一般较为困难。同时,我国合同法的一些违约制度规定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有体现。  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合同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实践中究竟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需依合同性质和约定及违约事实来确定适用。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且诚信守约是法律的底线,如无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对方的原因,一旦发生失信不履约情况,违约人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相关规定是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按照民众一般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方式,应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进行解释。因为格式合同本身就是由一方单方面提供的,解释权并不完全掌握在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什么是严格责任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宣城汪清县海南区衡水昌邑区元宝山区南阳龙潭区松山区在我国合同责任中,严格责任原则是解决合同纠纷问题的一项主要原则。很多人不清楚严格责任是什么,尤其是它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很容易混淆。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它有什么特点以及它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什么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二、严格责任的特点
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2、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3、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及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三、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的绝对责任,而严格责任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正是由于这一点,严格责任的存在有其本质内涵。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所考虑过错不同。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不考虑过错,过错仍然能成为免责事由,使用严格责任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且当侵害人提出无过错亦不能使之免责,必须指出法律所规定的三项免责事项即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其中之一方能免责。可见严格责任之运用亦考虑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有因果联系即应承担相应责任,从根本说是不考虑过错的。
2、抗辩事由不同。当使用严格责任若想免责,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受累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方能提出抗辩,若无此三项则不能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只要被告人提出与损害事实无因果联系则当然免责不须承担责任。
3、从责任的目的上来看,严格责任仍然考虑过错因素,因此它仍然保持了民事责任的教育预防作用,同时也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无过错责任不在于对危害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它的真正目的在于补偿。
违约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如何认定违约严格责任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两种违约形态,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符合合同法发展的趋势。在严格责任原则下,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即应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多强调事实的违约行为,其免责事由的举证一般较为困难。同时,我国合同法的一些违约制度规定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有体现。  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合同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实践中究竟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需依合同性质和约定及违约事实来确定适用。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且诚信守约是法律的底线,如无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对方的原因,一旦发生失信不履约情况,违约人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等原则应该如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民事主体之间如果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愿,更遑论实现公平交易。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 其次,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同样,如一个资产规模很大的跨国公司,在与一个资产很少的公司开展交易时,尽管二者经济实力悬殊,但在法律上二者是平等的,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向对方施加不当压力。 最后,平等原则的平等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当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是一视同仁受到保护的。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保险合同异议解释原则
[律师回复]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保险法》第31条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精神,切实有效地处置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广大司法人员不可回避的课题。  虽然,司法实践中不乏恰当运用《保险法》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实例,但是,更应当看到很多司法人员在运用异议解释原则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认识和运用该法律条文上的失误,其中,下述各种倾向是应当引以为戒的:  一是异议解释原则被滥用。迫于“公平”的压力和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情,司法人员对保险人带有偏见,因而,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使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事宜,使“争议或含混”标准变形。  二是在适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因现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而对于该原则的法律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有不同的认识,影响其适用效果,难以实现该法律条文应有的法律作用。  三是对于异议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疑虑,不屑于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予以适用,从而,丧失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机会。三、异议解释原则在我国保险立法中的价值取舍目前,我国《保险法》涉及异议解释原则的规定仅有第31条,其立法宗旨显而易见,突出强调了异议解释原则对于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权威地位。不过,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加之,伴随着《保险法》10余年的适用实践,也暴露出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的局限性。因此,亟待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3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验和衡量执法成效的基本标准。  
(二)完善执法程序  严密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复杂案事件的处置,如果执法程序规范严密、公开透明,就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执法瑕疵而授人以柄。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要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的产生,不断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  
(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科技信息化的发展深刻影响了社会变革,也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必须积极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实行权力清单制度。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2、不利解释规则。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两种违约形态,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符合合同法发展的趋势。在严格责任原则下,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即应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多强调事实的违约行为,其免责事由的举证一般较为困难。同时,我国合同法的一些违约制度规定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有体现。  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合同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实践中究竟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需依合同性质和约定及违约事实来确定适用。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且诚信守约是法律的底线,如无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对方的原因,一旦发生失信不履约情况,违约人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产价格评估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做到客观。公平、科学。合理,必须遵循房地产价格形成运动的客观规律。这是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基本原则,具体说,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遵循如下原则:1.价值决定价格原则房屋是商品,凝结着社会必要劳动,具有价值。商品房价格决定于它的价值。2.供求原则房地产价格与其他商品一样,受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进行房地产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房地产的供求状况。由于房地产具有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地区性和个别性,这种供求状况主要指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分析房地产供求变化时,除了要分析一定时间内供求总量的变化外,还要分析供求结构的变化。此外,由于房地产在某地区、某城市的供给量是有限的,故分析房地产供求,应侧重于分析房地产需求的总量与结构。3.房地分离评估、综合计价原则该原则是指分别对房屋和土地进行评估,然后把房和地两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最终以一个价格体出来。这一原则是由房地产价值构成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房屋价格与土地价格的形成不同。房屋价格是房屋商品价值的体现,可采用与其他商品价格相似的计算方法求得。但土地价格则不同,有一套评估制度,须通过一定的估价程序后获得。4.依法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要以有关法律为依据,如《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土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物高度与建筑风格等,房地产评估就必须考虑这些规定。评估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依法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的实际可靠。5.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应具有同一的价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关系。房地产价格也符合这一规律。在评估中,房地产价格可由效用均等的替代房地产来决定。由于房地产具有个别性特性,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房地产。但是,在同一市场上,同类型房地产的效用可以相互替代,如住宅与住宅,办公楼与办公楼。在选择比较对象时,应选择具有较大替代性的房地产,替代原则是市场比较法的理论基础。6.最有效使用原则房地产具有用途的多样性,每一种用途为使用者带来的收益可能都不同,所谓最有效使用原则,就是以获取最大收益的使用方式来衡量房地产价格。例如,在评估某一闹市区的土地时,当然要考虑建高层建筑用作商业楼或写字楼来评估其价格,而不应按照一般地区,用作建造普通房的效益来测算价格。对当前最有效使用的确定,往往是基于对未来效用的预测并与当前效用对比的结果。预测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这种判断的可靠性。7、边际收益先递增后递减原则进行房地产投资时,一种生产要素可变,其他生产要素不变财,开始时每增加投入一单位该生产要素,收益递增。但收益达到某一数值后,如果再追加投资该生产要素,每增加一单位投入,其收益则递减。理解此原则,即可找出房地产的边际有效使用点。8、评估时日原则房地产市场是变动的。评估某一房地产价格时,必须假定市场情况停止在某一时日。一般选择现查勘日期为评估时日,或因特殊需要将其它日期定为评估时日。该原则意义在于,评估时日是确定房地产权益责任的界限和评估时值的界限。如政府有关房地产法规的发布、变更。实施日期均可能影响房地产权益人的利益和房地产的价值。故确定评估时日非常重要。9.预测原则及变动原则对房地产价格的评估,重要的并非过去,而是未来。房地产价格是由反映其未来的预期收益所决定的。预期收益越大,房地产价格越高。预测原则与变动原则是相关联的。变动原则的含义:房地产价格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动,房地产价格也必然随之增减。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应密切关注各种因素的动态,并对这些因素变动造成的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作出合理的判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