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主题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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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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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合同备案主体是发包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在施工合同签订的三十天之内,发包单位需要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如果是合同发生更改的,需要将更改的协议在更改后十五天内送往备案机关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主题是谁?

一、施工合同备案主题是谁?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日常中施工合同备案是由建设单位办理的,但也存在双方一同办理备案的情况。

二、施工总承包可以分包吗

施工总承包方不可以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施工全部分包属于肢解分包。

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禁止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三、总包单位可以将工程进行分包的范围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具体内容见下文。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防水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统等分部工程构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结构”应包含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将其他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的,订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桩基工程是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属于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桩基工程的,分包合同无效。

最后,施工合同备案是为了让施工过程的责任更加明确,同时也可以让施工过程更加高效,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施工合同不能言行不一致,也就是说施工合同的内容要和实际施工保持一致,如果有改变的,需要提交更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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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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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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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谁知道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主要程序与各方需准备的资料(主要是施工方)
[律师回复] (
1)竣工与验收的管理程序工程项目进入竣工与验收阶段,是一相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项目管理程序依次进行,认真做好竣工与验收工作。  1)竣工与验收准备是指工程交付竣工与验收前的各相准备工作由项目经理部具体操作实施,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建立竣工收尾小组,搞好工程实体的自检,收集、汇总、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扎扎实实做好工程竣工与验收前的各项竣工收尾及管理基础工作。  
2)编制竣工与验收计划,计划是行动的指南。项目经理部应认真编制竣工与验收计划,并纳入企业施工生产计划进行实施和管理。项目经理部按计划完工并经自检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提交工程监理机构签署意见。  
3)组织现场验收,首先由工程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图样、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施工合同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竣工与验收评估报告;然后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审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竣工与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要与竣工与验收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与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发双方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变更等资料,最终确定工程价款。  
5)移交竣工资料,整理和移交竣工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与验收阶段必不可少切非常细致的一项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要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案整理规范的有关规范。  
6)办理交工手续,工程已正式组织竣工一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已在工程竣工与验收报告上签认,工程竣工结算办完,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撤离施工现场,正式解除现场管理责任。  (2)竣工验收准备竣工验收准备是建立相应的竣工组织、制定、落实项目竣工收尾计划。  1)建立相应的竣工组织,项目进入收尾阶段,大量复杂的工作已经完成,但好有部分剩余工作需要认真处理。一般来说,这些遗留工作大多是零碎的、分散的、工程量不多的工作,往往不引起重视,弄不好会影响到项目的进行;同时,临近项目结束,项目团队成员难免会有松懈的心理,也会影响到首尾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总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竣工与验收前的各项收尾工作,加强项目竣工与验收前的组织与管理是项目经理应尽的基本职责。为此,项目经理要亲自挂帅建立竣工收尾班子,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多方面的人员,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做到因事设岗、以岗定律、以责考核、限期完成任务,收尾项目完工要有验证手续,形成完善的守卫工作制度。  2)指定、落实项目竣工收尾计划,项目经理要根据工作特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负责编制、落实有针对想的竣工收尾计划,并纳入统一的施工生产计划进行管理,以正式计划下达并作为项目管理层和作业层岗位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竣工收尾计划的内容要准确而全面,应包括收尾项目的施工情况和竣工资料整理,两部分内容缺以不可。竣工收尾计划要明确各项工作内容的起止时、负责班组及人员。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要把计划的内容层层落实,全面交底,一定要保证竣工收尾计划的完善和可行。  
(一)竣工自检  竣工自检也称为竣工预检,是施工单位先进行内部的自我检查,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一方面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另一方面检查竣工图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汇总、整理有关技术资料。  
1.竣工自检的  
(一)竣工自检标准  竣工自检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和标准。  
2.竣工自检的方法  竣工自检应该分层分段、分房间的由竣工自检人员按各自主管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项目要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完工。  
3.竣工自检人员的组成  参加竣工自检的人员,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施工工长等共同参加。  
(二)复检  在基层施工单位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并对查出的问题全部解决以后,通过上级部门的复检,解决全部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三)正式验收  在竣工自检的基础上,确认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即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正式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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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
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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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是业主备案吗
施工合同备案不是业主备案,根据法律规定是招标人备案。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知道,招标人要在半个月内,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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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有具体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内到指定的部门备案。备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项:
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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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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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合同原件3份;
(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设计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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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
(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
(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3)、标底文件原件一份(标底的成果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有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6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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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是由谁哪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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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谁的,户主是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产是谁的,是由房产证名字是谁的决定,不是户口决定的,户口本户主是谁的房子不一定就是谁的。
一. 房产证未经过其他产权人同意是不能转借他人的。因为侵害了其他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户口问题较简单。只要觉得迁入者不涉及自身利益,方便朋友或其他亲戚,问题不大,但最好是通过家人商量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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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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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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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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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备案施工合同是谁去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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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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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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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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