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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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鉴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一般赔偿比例不超过所有赔偿项目费用的10%。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事故,往往是导致患者死亡,发生这样事故,要经过医学会鉴定,来明确医院在事故中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金额。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怎么赔偿?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怎么赔偿?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最高级别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针对的是医疗事故结果导致人的死亡,即只要医院有过错,出现病患的死亡就构成一级甲等事故,而轻微责任的结论是医院责任并非是最大或主要的,死者到医院救治之前已经是危重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因此这份结论作为法院做出赔偿的依据,对赔偿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将可以按照10%左右的比例赔偿。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3、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4、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综上所述,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后,医院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明确医患双方责任,如鉴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则赔偿比例在10%左右。患者家属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拿到鉴定书后15日内提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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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最高级别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针对的是医疗事故结果导致人的死亡,即只要医院有过错,出现病患的死亡就构成一级甲等事故,而轻微责任的结论是医院责任并非是最大或主要的,死者到医院救治之前已经是危重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因此这份结论作为法院做出赔偿的依据,对赔偿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将可以按照40%左右的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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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一个亲戚的朋友的家人在医院治疗,出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请问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医疗责任事故罪作为医务人员的一种主要职务犯罪,《刑法》对之有着严格的界定。在实际认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以上就是关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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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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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赔偿多少的问题
[律师回复] 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 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 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住院杂费: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赔偿额内。我国《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即按照损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5. 丧葬费用: 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支付患者近亲属丧葬费。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丧葬习俗、生活水平上存在差异,所以这笔费用应当结合受害者死亡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与丧葬费实际支出的一般标准来决定赔偿额。我国《条例》中规定的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是合理的。
6. 残疾用具费:我国《条例》规定“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规定较全面合理。
7. 律师费用:在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因涉及许多专门的法律问题,受害人一般要请律师介入。律师帮助诉讼不仅可使当事人得以全面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但诉讼成功后如果律师费用由受害方承担难免不公平,因为这笔费用属于本来可以不发生的费用。世界各国对律师费用支付均有自己的规定,但部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已成为潮流。只是因各自司法制度的不同,而使律师费用的赔偿额的确定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将部分律师费用由加害方承担已不少见,业内对律师费用是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无太大争议,但缺少这方面法律的明文规定。
误工费:患者因医疗过错不得不住院或病休,应获得因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而丧失的劳动收入的赔偿。我国《条例》第五十条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为: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可见我国在误工费的计算上不是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而是采用主客观兼顾的计算方法,规定了一个计算标准即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设定一个赔偿标准上限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 倍。这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及经济收入较低有关,可能也考虑到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医疗机构的赔偿能力不强的现实。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似乎过于简单,忽视了患者实际收入、受教育程度、发展前途等自身因素的不同,且该规定赔偿标准的上限过低,对众多高收入的医疗事故受害者来说有失公平。基于我国现阶段只能在保护患者权益和保护医疗行业的发展中作出调和,那么可以将目前这一赔偿标准的上限提高,如将赔偿上限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倍,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日渐发展的今天,这个数额对医疗机构来讲并不算高,不会对医疗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可以尽量接近按实际损失补偿受害人。
9.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损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按限额赔偿原则,以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的形式出现的。《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赔偿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患者的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侵害生命权,其实质在于将自然人的死亡提前,即为死者近亲属的消极损害。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
11.精神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对受害人因伤害导致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良后果,如肉体的疼痛、精神的痛苦以及参加特定活动的能力的丧失予以赔偿。医疗侵害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受到伤害时通常会给患者本人或家属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尽管难以用金钱来计量,但是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金钱赔偿可以重建受害者的自信,平息他的愤怒,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是必然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3 月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该司法解释表明,一旦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实践真知、法律智慧和法官良知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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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鉴定报告书出来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很荣幸回答,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2、处理医疗纠纷程序,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给我看一下: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错误,我们会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护理、用药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4、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5、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我想问一下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医方轻微责任,我不服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你好,很荣幸回答,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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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5、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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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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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中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是指甲级甲级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戊等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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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二、一级甲等事故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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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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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
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副睾缺损;
1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
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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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如何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二、一级甲等事故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50%。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
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
2、胃缺损3/4;
1
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
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
5、脾缺失;
1
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
7、小肠缺损2/
3,保留回盲部;
1
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
9、直肠、、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损伤致排便障碍;
2
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
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
3、膀胱大部分缺损;
2
4、双侧输卵管缺失;
2
5、闭锁丧失性功能;
2
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
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8、单肢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
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3、双下肢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
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
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双前足缺失;
3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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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如何认定?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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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二、一级甲等事故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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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解释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
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副睾缺损;
1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
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50%。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
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
2、胃缺损3/4;
1
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
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
5、脾缺失;
1
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
7、小肠缺损2/
3,保留回盲部;
1
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
9、直肠、、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损伤致排便障碍;
2
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
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
3、膀胱大部分缺损;
2
4、双侧输卵管缺失;
2
5、闭锁丧失性功能;
2
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
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8、单肢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
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3、双下肢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
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
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双前足缺失;
3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六级甲等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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