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然而,不动产资料中包含着诸多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人隐私的个人资料,如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的具体地址、面积等。利害关系人可能会非法利用这些资料,损害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民法典》新增了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
原法案只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而没有对利害关系人如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作出规定。对赵某公开其地址的行为,由于原法案并无相关规定,受害者无法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虽然房屋仍被善意相对一方取得所有权,但王某除了要求对方返还卖房所得款项外,还能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赵某公开、非法使用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实施以来,利害关系人利用查询、复制的不动产资料侵害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纠纷并不罕见。权利人苦于无法律依据,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起诉。民法典明确了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或非法使用的义务,使得不动产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为均衡。
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查询,利害关系人除提交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该不动产存在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查询存在利害关系不动产的索引信息查询条件按照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查询。
不动产的资料是属于不动产所有人的个人隐私,任何事不得随意对其进行相关的公开,一旦发先自己的不动产资料被他人恶意进行公开的话,那么就可以对利害关系人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起对自己的隐私泄露做出一定赔偿,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