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三、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在当代的社会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主张对方进行赔偿,一旦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解决,在诉讼过程当中,如果对于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特别了解,还可以申请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员对此作出最终的专业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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