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医院赔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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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医院赔多少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责任大小和患者受害程度的大小来判定,一般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医院赔多少

一、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医院赔多少?

医疗事故赔偿金额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12、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二、医疗事故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在病人接受治疗期间不幸出现医疗事故的话,又想整件事可以得到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法。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1)医院家属和病人两方协商处理好;

(2)是经过当地的卫生部门帮忙和家属病人和院方协商处理;

(3)通过将事件上报,演变成诉讼案件,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而这三种方法不是想哪一部分先行解决就可以的,是要按照顺序不能颠倒顺序处理的。

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在治疗期间院方由于医疗手法不当造成的医疗事故后果,病人和家属和院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产生争议情况,各持一方的理据情况下是可以向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进行鉴定,再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双方各持理据的情况下都不可以次序颠倒处理,都是要首先确定院方和病人家属的协调方式先行判断是否正确再确定解决,必须记住不能够心急直接找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再由卫生部门处理的。那么,现在就到了卫生部门的解决方法了。因为医疗事故从而使得院方和病人家属产生争执情况,也未能自行协商好处理的情况下,通过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卫生部门就要开始着手解决了。

患者在医疗机构救治时,由于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患者的身体受到了损害,患者有权利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的权利,赔偿的数目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大小和患者的受损害的程度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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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医院负主要责任,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医疗事故中医院负主要责任,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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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律师回复]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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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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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是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
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是否属于该机构工作人员,并不需要由患者来证明,因为只要医务人员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作为患者,就有理由相信其是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换言之,患者只要出具在该医疗机构内就诊的病历、相关检查单据等来证明其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即可,而不需要出具证据来证明给他看病的医生是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
2、
其次,诊疗行为必须是该医务人员执行医疗机构的任务或者履行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时发生的。
如果逾越了任务或职务,医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即使属于医疗行为,也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因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就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职务关系。如患者利用与某医院外科医生的私人关系,要求该医师在节假日到患者家中为其进行外科手术,而该医院明文规定了医师出诊需经部门主管批准。该医师擅自出诊,由于消毒不严格,致使患者术后感染。此时,患者就不能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要求该医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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