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一般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像是关系到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案件,比如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商标、专利权的诉讼、企业拖欠工资等等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那么在一般的民事诉讼立案那天开始,法院需要在六个月之内审理结案,如果遇到了特殊的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只要法院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六个月,但是如果还需要延长的,还要向上级法院申请批准。但如果走简易程序的话,就应该在三个月之内审理结案。
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财产关系案件。
这里所说的财产关系,指的是不包括具有纵向行政隶属关系的财产关系,只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财产所有、财产权利的流转、财产权利继承等横向的财产关系。这一内涵是与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向对应的。
(2)人身关系案件。
这里所说的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权、身份权而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的权利。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权利包括生命、姓名权、荣誉权等。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然而基于政治性和隶属性的纵向管理关系而产生的社会管理就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当然在争议解决时也就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来解决。这类型的纠纷主要包括行政人事关系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管理纠纷等。
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像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3)劳动争议案件。
目前我国的就业采用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模式,在争议解决时也采取“先仲裁,后诉讼”的争议解决模式。在这样一种体制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均可以通过到法院打民事官司的途径解决。
当然如果诉讼的结果并不满意,或者觉得不公平还可以进行上诉,那么就需要进行上诉二审,但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就是终审了。那么我们来看看一审后,二审的时间长短。在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时,一般要在二审立案的那天起三个月之内进行结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院长批准,但是对已经有了裁定结果的上诉结果,就会在立案起的三十天之内做出最终的审理裁定。
但对于一些特别程序审理适用的案件,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等等都适用于特别程序审理,这种案件在立案起三十天之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天之内审理结案,但是再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理结案。如果法院收到民事的再审申请书,那么三个月内就要审,如果符合规定就会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规定就会驳回申请。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利用一审简易程序来审理案件的话,是需要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来审理完毕的,这是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所作出的规定,如果是普通程序需要6个月的时间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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