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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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案件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涉嫌侵犯英雄烈士等民事权益提起的诉讼,应咨询烈士亲属的意见。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二、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主要是因为当事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构成刑事犯罪,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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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对于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讼的情况下,都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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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富有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1、刑事案件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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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被执行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逾期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缴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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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根据张明楷所著《刑法学》的观点,应该采取一般的效用侵害说,即有损财物效用的行为,都是毁坏。本案中,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对其股权进行违法质押,此行为并没有使其股份转让时价值降低,基于其股份对企业的管理、运营也没有受到影响,其股份作为财物的效用并没有丧失或减少。因此,本案中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对其股权违法质押的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毁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此处的物质损失应该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犯罪对象的实际损失和其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上诉人的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股权受到上述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诉称的被上诉人对其股权违法质押的行为,实际上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股权进行处置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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