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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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3人因为不能够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到诉讼活动,但是有证据证明所发生的生效的判决书或者是裁定书和自己之间有非常严重的利害关系,所以可以申请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1、主体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一审生效、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时间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该六个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4、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明确的规定有第3人撤销之诉,但是第3人撤销之诉也是有适合当事人的,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也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符合条件情况之下,可以提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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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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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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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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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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