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区分“欺诈”与“违约”
某地的某先生在某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个童装品牌,该公司宣称自己经营的童装品牌采用韩版面料,款式新颖,质优价廉,且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在5元至60元之间。正处于创业初期的某先生颇为心动,于是签订合同并进货。但收到货之后某先生傻眼了,因为衣服品牌、材质以及价格均与童装公司所承诺的大相径庭。某先生认为童装公司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童装公司退还已收货款。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解读: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某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即双方关于货物价格、款式、品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关键看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若童装公司违约情节严重,构成根本违约行为的,那么某先生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此,在诉讼维权中,当事人需慎重选择请求权基础。
二、撤销权须及时在1年内行使
某先生为开设百变换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纳了8万元加盟费。A公司承诺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某先生提供换面鞋工厂信息、直营店信息、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但一直未予提供。期间某先生曾多次进货。合同签订后一年半某先生发现A公司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的资质,继而认为A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重要信息,存在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A公司退还8万元加盟费。该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作为商事主体,某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但是,某先生在未了解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且亦已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形下,某先生若仍以特许人未提供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自己并不知晓欺诈行为,则显属不当。因此,某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之日应当为其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点,而其起诉时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鉴于撤销权已消灭,某先生的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加盟合同的撤销权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等特殊情形才会产生的权利,并且该权利产生后应当及时行使该权利,一年的时效期间经过后,可撤销的民法典院也不会支持。加盟合同撤销权存在不同的情形,以上所述的案例只能作为参考,更多的合同撤销权,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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