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部分原告不起诉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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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必要共同诉讼部分原告不起诉的话法院不能强行追加,对于部分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愿意放弃实际权力的,法院可以将这类当事人设为第三人,这种情况下不能阻止法院的审理裁决。
必要共同诉讼部分原告不起诉怎么办

必要共同诉讼部分如果原告不起诉的话法院不能强行追加,这种情况是不影响法院判决的。

(1) 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没有申请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必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的情形;

(2)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

(3)法人违法,行政机关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的情况;(5)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均为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 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最后,人民法院如果将当事人追加为共同诉讼,需要通知其他的当事人,如果追加的当事人放弃了实体权利,那么可以放弃他们的共同诉讼追加。对于部分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愿意放弃实际权力的,法院可以将这类当事人设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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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必须完全一致,即当事人的数量、地位必须完全一致。由于银行不是反诉的原告,该反诉的当事人与本诉的当事人不一致,因此,不能受理该反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即使只有部分被告提起反诉,也应该受理。特别是本案中,银行只是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能强求其提起反诉。如果不受理该反诉,那么被告只能另行,这将导致两个相互关联的诉讼分别进行,其中一个诉讼必然需要等待另外一个诉讼的结果,以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这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持
第一种观点的人进一步认为,不受理反诉不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因为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不受理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没有规定不受理反诉也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另行,如果对另行不受理,则应出具民事裁定书。法律评析我们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在本诉为共同诉讼的场合,部分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以及本诉被告向共同原告中的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也都属于反诉。因此,本案担保银行没有提起反诉,不影响反诉的成立。具体分析如下:第
一、民事诉讼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反诉当事人须适格。适格的含义是指:反诉是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是一致的,只不过诉讼地位正好相反。但是并没有要求反诉的原告和被告必须对应本诉所有的被告和原告。具体而言,共同诉讼存在两种形式——必要共同诉讼和普同诉讼。对于普同诉讼,虽然多个被告拥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但其利益各不相同,诉讼地位也相互,不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要求所有被告均提起反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反诉和本诉当事人完全一致才能成就反诉的话,显然为反诉的成立施加了过于苛刻的条件,不利于反诉效率功能的发挥,也无法避免矛盾判决的产生;必要共同诉讼也是同样的道理,要求所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均提出反诉才成就反诉,也是对当事人反诉权的不当限缩。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在本诉为共同诉讼的场合,部分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以及本诉被告向共同原告中的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也都属于反诉。第
二、具体到上文提到的案件,被告提起的反诉与原告提起的本诉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同法律事实(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变更、履行等法律事实),并存在牵连关系(对抗、抵销相互的诉讼请求)。因此,该反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事实上,只有将两者同时审理才可以查清案件事实。第
三、如果以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为由拒绝受理,相当于是对被告反诉权的排斥。理由在于,在附有担保的债权债务纠纷中,虽然担保人和债务人同为被告,但两者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基于担保责任承担债务,后者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承担债务。债务人可以针对债权人的主张提起反诉,反诉债权人对其也负有债务,从而主张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的主张;但担保人却没有任何立场来动摇、抵销或吞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无法提起反诉,也就是说,担保人本来就不应且没有依据提起反诉。因此,如果以担保人未提起反诉为由拒绝受理债务人的反诉,实际上就是变向否决债务人的反诉权,显然是不合理的。第
四、司法实务中,对于反诉与本诉当事人一致的理解也并不要求当事人完全一致,本诉中的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反诉颇为常见。例如,最高人民作为二审于2011年审理的时代集团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2011民二终字第92号)也存在同样的情况,两被告中只有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反诉的原告提起了反诉,湖南省高级人民及最高人民均对此予以认可。实务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并没有以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不完全一致为由,拒绝受理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被告对部分原告提起的反诉,不要求本诉当事人和反诉当事人人数完全一致,只强调诉讼地位的变更,即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即满足反诉主体的适格性。此外,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反诉其本质就是另外一个诉,不受理反诉,其本质就是不受理一个。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基于此,若认为反诉不符合条件,则应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学理上分析,还是从实务的案例中总结,共同诉讼本诉中的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被告针对部分原告提起的反诉,都满足反诉在当事人适格性方面的要求,不应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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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离婚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吗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的庭审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
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有例外呢?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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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原告规定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规定是如果相关当事人是属于必须要追加到案件当中的,但是没有追加的话,是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追加,这是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132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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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原被告是否必须要出庭?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诉讼的原被告是否必须要出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
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离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3、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离婚诉讼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缺席方的权利救济和保护不论缺席方是的确无法获知诉讼离婚开庭信息,还是恶意回避的,只要缺席方认为财产分割有错漏,或者对子女抚养权有异议,或者对债务承担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财产和子女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和变更抚养权;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讼,请求依法重新财产或变更抚养权。但是在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缺席方不得就离婚提起再审。
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国内居住的,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本人不回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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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未出庭怎么办?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原告不出庭,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无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二种是继续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其是否到庭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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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存在挂靠关系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可以作为共同诉讼的原告;存在企业法人分立的情况,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领导者,都可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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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追加被告后发现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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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3、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应当追加的原告,通知其参加,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依职权进行;申请有理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借用业务介绍信。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由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128条,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民诉意见》第57,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58,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但是商业银行,发回重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比如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也可以由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是的诉讼主体。
③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④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审判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54、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183;债权人仅保证人的。《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①《民诉意见》第43,该个体工商户。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有字号的。由于在诉讼中,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裁定撤销一: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可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
⑤帮工和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3条
第二款,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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