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属于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个月”。
期限是附加于合同中的任意限制,在这点上,期限是与条件的性质是一样的,这也是民法通则将期限加入广义的条件中的原因。这种限制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与作为条件的事实不同的是,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的,不存在是否到来不确定的情况。
期限一般分为始期(生效期限、延缓期限)和终期(终止期限、解除期限)。前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即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后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二、附期限的合同与附条件的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的不能预见的,条件可能成就(出现),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现),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有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但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
三、附条件的分类有哪些?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附期限合同是以附有将来会到来的一个期限而作为合同的条款,此合同是以期限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只要在合同的期限之内双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双方协商好,如果未约定合同的期限,那么就需要按法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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