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终期的合同是该期限到来时失效吗?
是的,期限常常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两种。所谓生效期限,又称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所谓终止期限,也称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期限是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期限的作用,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二、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种类?
(一)附延缓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缓期限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期限到来之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效力的合同。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限到来之际,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
(二)附确定期限合同与附不确定期限合同
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具体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后。
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不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以某人死亡为期限。人必然死亡,属于必然要发生的事实,而具体发生时间却是不确定的,故属于不确定期限。
附终止期限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时失效。附期限合同的种类包含4种,分别是附延缓期限合同,附解除期限合同,附确定期限合同和附不确定期限合同。其中附延缓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所付的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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