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案件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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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复议案件范围有: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纳税担保行为、税收保全措施、解除税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处罚行为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税收复议案件范围有哪些?

一、 税收复议案件范围有哪些?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税收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对税收的有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是可以按照行政救济的手段来提出复议的,如果对有关复议的调解程序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并作出合法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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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案件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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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规程中复议范围有哪些?
税收复议规程中复议范围有征税行为,包括有确认税收的主体,征税的对象等等;以及还有发票的管理行为;再者就是行政许可、审批的行为;税收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等等,都是可以依法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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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朋友现在因为公司亏损吗而且税务又特别多他都不知道该怎么解决这个事情而且资金又周转不便,一个人如果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申请由哪些范围要求呢?
[律师回复]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
1、
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
1、
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七条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
税务上出现了一点问题,去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问一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终止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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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税收征收复议的范围有: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纳税担保行为、税收保全措施、解除税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处罚行为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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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表弟不满税务机关的行政征收,现在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征收是属于复议范围吗
[律师回复]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第
一,行政处罚行为。这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重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第
二,行政强制措施。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遣送等,以及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第
三,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变更、中止或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
四,行政确权行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五,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主体非法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非经农户同意而随意变更或废止原承包合同,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农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并可任意申请行政复议。第
八,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主体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九,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凡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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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范围包括哪些事项?
税收复议范围包括的事项有: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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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想问一下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具体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四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十条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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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税务问题申请了行政复议,我想问一下税务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类情形 根据《条例》,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包括两类:

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二,对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的区别 《条例》所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的。划分两种行政行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被称为羁束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反之,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有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则被称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注意事项
1.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另一种是复议机关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这里的自愿不仅是指双方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而且包括自愿履行调解结果。此外调解还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
2.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首先,内容须完整。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
其次,形式要规范。调解书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未果或一方反悔的处理。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999年实施的《》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3月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将调解机制引入税务行政复议,要求各级复议机关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在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调解制度被正式写入有关法条。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在所有方面都正当化了。因为《条例》所规定的是一种有限调解。
你好,我对税务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呢?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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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以上是我对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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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有哪些
税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不仅是国家职能实施的物质基础,同样也对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国家对于税收高度重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税务机关往往会发生一些错误,从而导致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复议的提起,那么,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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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有一个朋友对税务部门的巨款处罚不服,要去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要想知道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什么就要知道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的范围(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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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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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是水果商贩,在小区附近租个门店经营水果生意,最近被查处了,可是姑姑都有各项经营权,请问如果我们想查明事实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吗?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第
一,行政处罚行为。这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重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第
二,行政强制措施。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遣送等,以及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第
三,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变更、中止或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
四,行政确权行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五,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主体非法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非经农户同意而随意变更或废止原承包合同,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农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并可任意申请行政复议。第
八,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主体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九,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凡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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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妹要去对公安部门的不执法给行政复议,但是却被打回来了,行政复议不受案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复议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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