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处罚的行政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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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税收进行处罚的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的行为发生当天开始计算的,如果违法行为由连续的状态,则计算的时间从行为终了的当天开始计算,连续的状态时抗拒税务检查在时间上的延续。
对税收处罚的行政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一、对税收处罚的行政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抗拒税务检查。“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延续。如伪造发票先后花了10天时间。值得一提的是,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非一回事,后者的持续状态与行政处罚的时效无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所处的持续状态不应作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也不能因此予以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在6年前涂改了其经营账薄以偷逃应纳税款,该账薄一直保存至今,但涂改账薄的违法行为早就结束了,由于该违法行为是超过5年后才发现的,则不应予以行政处罚。当然,还需指出的是,如果税务机关已经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违法行为且立案调查,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外逃不露面,以期达到在法定期限内未被追究而免受行政处罚的不法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期限不受行政处罚时效的限制。因为税务机关在时效期间已经发现其违法行为,故而不符合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对其应当适用时效中止,即在其外逃不露面的行为终了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其外逃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二、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 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不能将行为人主观想像或者计划设想当作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 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公民则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才能实施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 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存在,但因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尚未达到受处罚的程度,或者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应给予处罚的,行政机关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税收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包括,已经实施了违法的行为,并且违法的行为时违反行政法规的性质,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是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依法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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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3.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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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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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履行的,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七, 由于不属于人自身的原因超过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
该怎么计算行政处罚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计算行政处罚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计算行政处罚时效
如何计算行政处罚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3.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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