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税收保全措施可以申请复议的。税务保全措施是由税务机关作出的,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讲,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法院冻结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一般对于法院下达的保全措施是对财产的封查或者禁止当事人提取账户金额,提现等措施,被没收的财产会有专门的机要部门看守,当事人不能对其贿赂,威胁工作人员归还财产,如果是不能放长久的物品就责令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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