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的证据收集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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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纠纷的证据收集包括:病历、化验单、检查结果、药品包装、有关治疗记录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医疗的具体情况来收集有关证据,并对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证明,由法院来进行判决。病员及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纠纷的证据收集包括什么?

一、医疗事故纠纷证据收集有哪些?

1、门诊及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 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 发展 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

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 参考 ,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

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

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医疗事故的具体认定情况,是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双方可以就有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是可以签订合同来进行处理的,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需要提交上述证据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的。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生病之后到医疗机构去看病的情形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关的医疗纠纷的时候,要及时的保护自己,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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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医疗证据,医疗费证据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收集医疗证据,医疗费证据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收集医疗证据,医疗费证据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证据如何收集
1、医疗机构如何保管病历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档案、病历的保管均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程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质量检查、统计分析、检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统计、借阅等相关管理制度,鼓励病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2、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哪些病历资料。根据法律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医嘱单位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是指记录患者所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是指患者接受的光、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是指由于病情需要必须进行某些特殊的检查项目,尤其是有创性或较大风险的检查项目时,经医务人员介绍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后,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的文书资料,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目的、风险、并发症说明和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等。手术同意书是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术治疗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等,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是指记录麻醉、手术过程及相关情况的文书资料。病理资料是指穿刺活检标本、手术标本等的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是指记录护理过程的有关文书资料。
3、患者要求复印复制病历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在发生医疗事故,哪些病历资料必须医患双方在场时进行封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5、如何进行现场实物的封存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要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等,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利于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二人以上。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条例规定了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物品。
6、封存的现场实物应当由谁进行检验。对封存的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对封存的物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而且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当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二、证明医疗费用方面的证据有哪些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要治疗的,就会产生相关医疗费用。医疗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因治疗所受的损伤或损伤所引起的疾病所花费的费用,另外还包括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必要的康复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器械遇等。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证据包括医疗费收据(收费凭证)、费用明细表、处方、医嘱、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这里的收据(收费凭证)应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如医院开具的正式收据等。
在确定医疗费用时,收据收费的项目应与医生处方以及伤者的病情诊断均相符,应具有一致性,以防止在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时,“搭便车”治疗其他疾病。另外也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支出项目。
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必要的康复费等,必须附有相应的诊断证明,且诊断证明中对所需费用的数额应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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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1条赋予了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证据收集调查的介绍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是没有依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保存医疗纠纷证据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存医疗纠纷证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
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
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治疗的过程做一份书面的记录。
保存医疗纠纷证据有哪些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
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保存医疗纠纷证据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存医疗纠纷证据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保存医疗纠纷证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
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
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治疗的过程做一份书面的记录。
保存医疗纠纷证据有哪些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
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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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依据包括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鉴定依据包括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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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取得证据能力,并成为定案根据,却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方法。违法收集的证据,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违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另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搜查、扣押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
二、违法收集的证据如何排除对以上两类证据适用排除规则的一般做法是:其
一,对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
(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
(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违法获取的口供其虚假可能性较大。排除违法获取的口供的另一法理依据是自白任意性法则。自白任意性法则要求凡是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而且,如果对自白的任意性有疑问也应当排除。对自白的任意性,如果被告人方面提出没有受到尊重,法官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其确属自由意志,可传唤原讯问人员作为证人加以询问。任意性法则早在18世纪后半期就为英国所采纳,到19世纪前期,因受法国资产阶级人权保障思想的影响,任意性法则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把口供是否具有任意性作为其取得证据能力的要件。其
二,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或者着眼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或者为追求本案的客观真实并有效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肯定其证据能力,这里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和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种目的的尖锐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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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1条赋予了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证据收集调查的介绍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是没有依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医疗过错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赔偿证据是什么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2、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医疗过错赔偿谈判技巧 1、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法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准绳,即使不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不上也同样要以法律为准绳。 2、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是赔偿的基础。没有责任,缘何赔偿?处理医疗事故的第一步,就是认定责任。认定责任后,应立即固定证据,然后再谈赔偿问题。这里的固定证据,是指以可以再现的方式记录如要求医院书面承认事故责任或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医院的承认过程,否则就可能出现医院先承认后(在感觉索赔金额较大时)否认的情况。 3、公平地测算损失金额,如原发疾病医疗费用不应计入事故导致的损失金额。如果没有准确的损失金额,就无法确定索赔金额。如果自己都不知道实际损失的金额,当然也无法设定自己的谈判底线,更无法说服医院? 4、全面地掌握事件的处理进度,如是否已经上报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因为医院通常不愿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没有报告前医院通常会同意给患者较多的赔偿。如果盲目地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会让医院有悬剑落地之感,会给谈判造成不利。 5、理智地分析双方的心理,医院通常会顾及社会影响,适当地调动、利用社会影响会有利于事件的尽快处理。 6、综合事故责任、损失金额、处理进度、双方心理等各种因素切合实际地确定索赔金额。不切实际的狮子大开口,否则会导致谈判破裂。 7、合理组建谈判团队,根据团队成员的能力、特点,分工负责、有主有次,不可全家老少齐上阵,冲淡了主力的声音。
收集证据包括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集证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此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经营者本身情况的事实、贿赂行为的事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事实、贿赂手段的事实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机关在办理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均必须查明,否则不能定案。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工商机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工商机关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也就是《》规定的七类证据。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案件事实。根据法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测需要证据的质量,但因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标准的不同,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也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评价和判断。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执法机关不能坐等时机的到来,而应当在保证质量和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这是迅速及时的真正意义所在。证据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证言文字。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相反,离案发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模糊。如果工商机关拖延证据收集时间,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可乘之机,甚至形成疑难案件。因此,如果发现难以提供、特别是可能灭失的证据,工商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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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不包括什么?
医疗事故证据不包括什么在我国的实行的反向清单,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证据都不是医疗事故的证据。在我国的如果是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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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收集证据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1条赋予了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证据收集调查的介绍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是没有依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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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成为证据, 搜集包括
[律师回复] 哪些可以成为实物证据,搜集有哪些注意事项 可能成为实物证据的有哪些: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 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 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物业纠纷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费纠纷证据有哪些 根据实际情况影响而不同: 一、证据材料(业主因停水忘关水龙头致使电梯等公共设施损坏问题) 1、停水通知发放照片(含微信、宣传栏、朋友圈),停水通知最好包括来水时间及温馨提示业主做好关水龙头措施; 2、来水告知照片(微信等); 3、秩序巡逻签到表; 4、第一时间现场(损坏物品、水溢出照片、应急措施照片); 5、电话通知赶往现场记录(若不在家业主); 6、事故确认书(最好就事故后续鉴定协商事宜做出规定); 7、业主到场拆卸受损物品; 8、受损物品编号、发票、鉴定报告、清单(需正式盖章); 9、多次协商的通话记录及现场(建议用水印相机拍摄)。 二、证据材料 (楼上楼下渗漏水及其他邻里纠纷类问题) 1、同双方或者多方的电话、微信、短信记录,建议设计一份专业的协调记录表; 2、问题现场查看及沟通照片,建议每次去都用水印相机拍摄存档; 3、涉及违章问题,留存好违章整改通知书,报行政执法记录(含通话记录、现场处理照片); 4、有盖章的维修整改配合函底单,及贴门上后拍照存档(一般业主不会签收); 5、求助居委或其他部门处理,留存通话记录及邀请函签收底单; 6、居委或其他部门现场协商照片。 三、证据材料 (物业费欠缴问题) 1、每账期催缴记录:电话、微信、短信,尤其是对物业有较大意见或是有质量问题业主需重点留存好催费记录; 2、交款通知单派发照片,可从打印到派送阶段各拍摄几张留以备用; 3、扣费通知存档及派发至宣传栏后拍照留存; 4、催缴通知书发送记录,包括快递回单和张贴至门上; 5、律师函发送记录。 虽然没有将其他大大小小的问题一一举例,但问题的本质其实都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最后,将物业证据管理中常见的证据材料总结为以下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1:事前提醒纸质证据化 停水、扣费、停电、台风、禁止骑行、文明养宠、雨天防滑、施工提醒、高空抛物等等,凡事必先事前提醒告知。 关键点2:事中处理沟通可视化 电话、微信、短信、当面沟通、函件,做到纠纷类问题,凡是沟通必留记录、照片,凡是函件,清单必须盖公章,该多方到场时绝不缺一方; 关键点3:事后回顾总结完整化 一旦纠纷上升至,哪一方掌握的有力证据多哪一方就会取胜,我们在做好我方证据的搜集时,也要换位分析业主可能会搜集哪些材料,从什么角度反驳我方证据,尽早思考,避免突然束手无策。
证据收集的方法具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据收集的方法具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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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证据包括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证据包括有门诊及住院的病历,还有就是化验单和各类检查的结果,当然的处方药品以及药品的包装袋都是属于证据可以提交的,所以提醒注意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应当尽快的及时的完善的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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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证据收集的方法具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据收集的方法具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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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证据怎样收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如何保全 保全医疗事故的方式可以通过封存病历等方式。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第二是实物。 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对于门诊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如何收集证据 由于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比较困难,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因为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是有限的,而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经患者签字确认,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
医疗过错赔偿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赔偿证据是什么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2、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医疗过错赔偿谈判技巧 1、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法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准绳,即使不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不上也同样要以法律为准绳。 2、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是赔偿的基础。没有责任,缘何赔偿?处理医疗事故的第一步,就是认定责任。认定责任后,应立即固定证据,然后再谈赔偿问题。这里的固定证据,是指以可以再现的方式记录如要求医院书面承认事故责任或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医院的承认过程,否则就可能出现医院先承认后(在感觉索赔金额较大时)否认的情况。 3、公平地测算损失金额,如原发疾病医疗费用不应计入事故导致的损失金额。如果没有准确的损失金额,就无法确定索赔金额。如果自己都不知道实际损失的金额,当然也无法设定自己的谈判底线,更无法说服医院? 4、全面地掌握事件的处理进度,如是否已经上报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因为医院通常不愿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没有报告前医院通常会同意给患者较多的赔偿。如果盲目地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会让医院有悬剑落地之感,会给谈判造成不利。 5、理智地分析双方的心理,医院通常会顾及社会影响,适当地调动、利用社会影响会有利于事件的尽快处理。 6、综合事故责任、损失金额、处理进度、双方心理等各种因素切合实际地确定索赔金额。不切实际的狮子大开口,否则会导致谈判破裂。 7、合理组建谈判团队,根据团队成员的能力、特点,分工负责、有主有次,不可全家老少齐上阵,冲淡了主力的声音。
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能够切实实现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维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了解,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健康发展,法律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其探视子女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延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的权利,同时也是父母对子女尽教育、抚养义务的方式。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 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只要对未成年子女起到了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都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该条规定也补充规定了未成年子女也是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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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死亡证据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死亡证据包括相对应的就诊材料,比如说病历单,还有就是诊疗的记录和注射单处方的配方等。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状况,那么相对来说情节是非常的严重的,所以必须要由主管部门出面对于医疗事故的责任进行处理,确实是属于医疗事故的,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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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哪些是主体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1条赋予了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证据收集调查的介绍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是没有依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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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离婚但是我的对象不同意,听别人说收集足够的证据可以起诉离婚,请问离婚起诉 证据包括什么呢?咋收集?
[律师回复] 起诉离婚在立案时,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两份、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结婚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便法院进行核对。还有不同情况提交的证据还不一样:
  
1: 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到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开具结婚证明材料,证实双方确是夫妻。
  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应携带结婚证,身份证及其他必要证据材料。
  
2:如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3: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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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共有财产分割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
  
5: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6: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
  
7: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
电子证据包括什么,电子证据需要怎么收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证据包括什么,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
(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怎么收集:

一,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法定的证据形态一般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而电子证据原本 只是一种磁或者电的脉冲,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有关输出文件必须在以下前提下才 具证据形式:
(1)输出该数据的计算机必须是该证据的原始存储处。
(2)该数据在输入和输出时计算机的运作状态良好。具备了这两个前提,电子数据才被固定为具有证据形 式的证据材料。
对于某些非文档(如多媒体视听资料)的电子数据的原件,须借助一种更为可能的高容量载体,如电脑光盘,除了按照 严格的取证过程,这种载体介质宜适用一次性只读光盘(CD-ROM)来刻制为佳,以最大程度减少采用多次可写光盘(CD-RWM)的可被擦写修改的风险, 保证这种取证的绝对固化的效果,再回归到法庭的相关设备的还原举证,系统达到完善的证明信息的司法传递。

二,对于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而言,可以收集并提取网络服务商储存的资料。由于网络服务商具有资料保密和存储的义务,对于用户和数据采用密码方法或其他方法给予特殊保护,所以当贸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存放在网络服务商那里的电子档案作为有效的诉讼证据。

三,电子证据的诉讼保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在网络环境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规范网络环境秩序,除当事人申请外,也可以 适当地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电子证据的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
电子证据诉讼保全,对于来说,是面临一个全新课题。除了要选择相关的备份程序、收集磁盘等物质载体为目标,并且对相关的 使用人制作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外,还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保全工作。在保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碰到各种各样的技术问题,而专业人员能够帮助最大限 度地获取相关资料,并能进行司法分析,帮助恢复残留数据和其他隐藏或丢失的数据,通过制作镜像拷贝来将被删除的文件或其他残留数据在硬盘驱动器和软盘上得 到恢复。

四,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公证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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