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医疗单位所致的损害事件进行技术鉴定所作的认定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工作,由医学会组织。在民事诉讼当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专家证言,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审查权。法官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审查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审理中,还存在着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也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权诉讼之后,证明了医疗行为违法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法院对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推定。如果被诉的医疗机构不予举证否定因果关系和过错,只要法官经审理认为这一推定并不违背客观规律,当然就可以直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
由此观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仅仅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对其具有法定的审查权,既可以采信它,也可以否定其效力。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患者只要提供曾在该医院就诊的相关单据和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医院需对自己的治疗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治疗无过错,则医院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如果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制我国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自己无法解决医疗事故的时候,是可以及时的诉诸于法律,请求专业的人士来帮助自己的,因为专业的人士是更能帮助我们来处理我们自己无法解决的医疗事故等民事权益的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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