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陈述或答辩;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资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6、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7、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还要提交患者的门(急)诊病历。
(二)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陈述材料;
2、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要提供门诊病历资料;
3、其他患方认为对己方有利、能证明医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
(三)提交材料的时限要求: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不同的主体,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是不一样的。
我国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卫生行政机关来组织进行的,经过一段时期,患者意见很大。鉴定又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是由社区的市级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县市级的医学会来承担。在首次鉴定之后,如果说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这个鉴定结论,他不服鉴定,或者说双方都不满意,那么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相当影响或者说,案情非常复杂的这种案件,可以在再次鉴定之后,由中华医学会做出鉴定。
进行医疗机构的鉴定是医疗事故发生之后需要进行的步骤,医疗机构的鉴定的是对医疗事故的事实进行一定的技术上的鉴定的,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和患者,患双方应当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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