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回转不了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可以,这在《国家赔偿法》第38条中有规定。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因民事枉法裁判造成的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权取的赔偿的权利,即按《国家赔偿法》第18条执行。
二、申请执行回转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 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取得财产的人”作了限缩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执行回转的了的一般是财或者是物,而对于人身的自由没有办理进行回转,这种情形就可以申请国家的赔偿,只要确定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错误的裁定或者是判决,那么就可以依法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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