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不了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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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回转不了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一般执行回转不了的一般是针对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只要让自己的权益受损就可以依法的申请,但在申请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获得赔偿机关的认可。
执行回转不了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一、执行回转不了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可以,这在《国家赔偿法》第38条中有规定。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因民事枉法裁判造成的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权取的赔偿的权利,即按《国家赔偿法》第18条执行。

二、申请执行回转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 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取得财产的人”作了限缩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执行回转的了的一般是财或者是物,而对于人身的自由没有办理进行回转,这种情形就可以申请国家的赔偿,只要确定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错误的裁定或者是判决,那么就可以依法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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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回转不能怎样申请国家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情
2006年6月27日,伍芳(法定代理人为其母芦清)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要求卓荣(伍芳前夫)给付扶养费,并同时申请诉讼保全。雁江区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并于次日冻结卓荣银行账户上存款1.3万元。该案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二审审理,判决卓荣给付伍芳扶养费11100元
一、二审诉讼费1850元由卓荣承担。后经伍芳申请执行,雁江区依法扣划卓荣的银行存款1.3万元。
卓荣不服
一、二审判决,向资阳中院申请再审。2008年12月22日,资阳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
一、二审判决,发回雁江区重新审理。2009年3月17日,雁江区以伍芳及其法定代理人芦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卓荣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伍芳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回转。雁江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卓荣救助6500元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熊芳(卓荣之母)以雁江区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申请确认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裁定:对确认申请人熊芳提出的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不予确认。2010年4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裁定:驳回申诉,维持资阳市中级(2009)资赔确字第3号裁定。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的损失,系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执行无违法执行情形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一审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雁江区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次日对被告卓荣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限额冻结。熊芳二审期间向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卓荣账户上的存款系熊芳领取的抚恤金,交卓荣保管,该笔存款属于熊芳所有。熊芳以此为由申请确认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本案中,卓荣账户上的存款即货币系特殊的种类物,谁占有即视为谁所有。而且,确认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所举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卓荣账户上的存款就是熊芳领取的抚恤金。即使卓荣账户上的存款来源于熊芳领取的抚恤金,但鉴于货币的特殊性,且我国银行储蓄账户实行实名制,熊芳与其子卓荣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另行解决。因此,雁江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执行回转不能完成,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依据被撤销后,依法应当适用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原被执行人卓荣向雁江区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原申请执行人伍芳经济非常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回转不能完成。如果本案执行回转顺利,将原扣划的1.3万元执行回转给卓荣,那么,熊芳所提出的“执行案外人财产”问题也就解决了。在本案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的情况下,卓荣及其家人必定会蒙受经济损失,但该损失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正如判决胜诉后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一样。执行无违法执行情形的,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财产执行不能回转的当事人人性关怀
本案无论在诉讼保全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均无违法之处。但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确实给原被执行人卓荣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卓荣及其家人生活也比较困难。雁江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卓荣救助650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卓荣执行回转不能的“损失”,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已经得到一半的“弥补”,司法对当事人的人性关怀已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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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回转无法执行回转是怎么回事来的呢?有哪位大神知道的吗?能否给个意见参考一下呢?
[律师回复]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应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措施,然而,执行回转措施的采取应该是谨慎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执行回转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这个程序,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一、关于执行回转的提起,规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依职权进行是新增加的规定。之所以规定可以依职权提起,是因为这种执行的错误后果是由作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裁判错误造成的,应当强调主动纠正因裁判错误而造成的执行不当。什么情况下依职权进行,我认为与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情况差不多,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依职权执行回转。因为在这种执行中人民法院是主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应适用当事人申请原则,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执行回转。
  
二、执行回转时所制作的裁定,其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制作。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在撤销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就作出了新的法律文书。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可能完全否定原法律文书,也可能部分推翻原法律文书的内容,而部分维持原来的内容,所以执行回转的范围应限制在被新的法律文书撤销或推翻的内容,而不是对所有已执行的财产一律执行回转。此外,应明确执行回转的裁定与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裁定一样,具有当然的执行力。
  
三、《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令返还财产的对象,与民事诉讼法的用语不一致,把民事诉讼法所说的“取得财产的人”明确解释为“原申请执行人”。对此不应理解为其他任何取得财产的人。这主要是针对这样一种情况: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又把该财产转让给了他人,或者执行中把财产拍卖变卖给了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只是取得了价款,或者申请执行人因欠他人债务而由其债权人直接从原被执行人处将该财产执行走了。如果从字面上理解,从申请执行人处受让财产的人,或者执行程序中由拍卖变卖而取得财产的人,或者因对被执行人按到期债权执行的
  其他债权人也是取得财产的人。但不能把申请执行人以外的人也作为执行回转的对象。取得原被执行人财产的人,在法律意义上只能理解为原申请执行人,而不应是其他事实上取得已执行财产的人。执行回转时不能从通过拍卖程序取得财产、通过从被执行人处受让取得财产的人手中返还财产(当然如果其他人不拥有财产所有权,只是代替原申请执行人占有该财产的除外)。因为其他人如果是从原申请执行人处买受取得,则从原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的人仍然是原申请执行人如果是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买受的,则买受人只能推定其完全是善意的,因为他不可能知道法院拍卖程序还有问题,原来的法律文书后来还会被推翻。这是为维护法院拍卖程序的权威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必须的选择;案外人如果对原申请人有胜诉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中通过执行原申请人到期债权的方式,从原被执行人处执行得到标的物,在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从案外人处直接执行回转。因为案外人取得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基于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有经
  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原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实质上是清偿其对原申请人的债务,应当视为是原申请人取得了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时只能向原申请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原申请人如果事实上能够从案外人处赎回标的物(但法律上并无赎回的权利),则可以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赎回,则只能折价赔偿。
  
四、《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执行回转重新立案,是新的规定。执行回转的实质是再执行,与原来的执行相比较属于新的执行,是在原来的执行程序之外又提起一个执行程序,是一个新的案件,因为原来的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所以应当重新立案。这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类似。再审案件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视为一个新的案件。当然执行回转不一定要由新的承办人办理。该款所谓“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就是指从立案到执行通知、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程序的其他操作规程,都与一般执行案件一样,遵守执行程序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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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执行回转找谁申请?
一般执行回转都是会直接找作出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申请,对于执行的判决或者是适用的法律条文有错误的,那么是可以依法的申请,对于已被执行的财产,那么是可以要求立即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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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流程,国有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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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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