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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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回转国家赔偿规定是在原来的案件推荐过程或者是已经执行完毕,原来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方面的一些情况发生了变更,需要对于这样的一种行为做出一定的撤销,所以说的话如果存在错误的话,是需要对于公民来进行一定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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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回转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

执行回转国家赔偿指的是在执行回转的过程当中,如果存在着违法操作的行为,需要对于公民需要进行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执行规定》第109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三、执行回转的条件与方式

(一)条件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意见第27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执行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所了解到的国家赔偿的一些事项的话,可能并不是特别的多,只有在被违法违规的采取一些限制人身活动的一些措施,给自己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的情况之下,才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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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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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不能怎样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回转不能怎样申请国家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情
2006年6月27日,伍芳(法定代理人为其母芦清)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要求卓荣(伍芳前夫)给付扶养费,并同时申请诉讼保全。雁江区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并于次日冻结卓荣银行账户上存款1.3万元。该案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二审审理,判决卓荣给付伍芳扶养费11100元
一、二审诉讼费1850元由卓荣承担。后经伍芳申请执行,雁江区依法扣划卓荣的银行存款1.3万元。
卓荣不服
一、二审判决,向资阳中院申请再审。2008年12月22日,资阳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
一、二审判决,发回雁江区重新审理。2009年3月17日,雁江区以伍芳及其法定代理人芦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卓荣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伍芳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回转。雁江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卓荣救助6500元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熊芳(卓荣之母)以雁江区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申请确认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裁定:对确认申请人熊芳提出的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不予确认。2010年4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裁定:驳回申诉,维持资阳市中级(2009)资赔确字第3号裁定。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的损失,系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执行无违法执行情形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一审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雁江区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次日对被告卓荣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限额冻结。熊芳二审期间向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卓荣账户上的存款系熊芳领取的抚恤金,交卓荣保管,该笔存款属于熊芳所有。熊芳以此为由申请确认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本案中,卓荣账户上的存款即货币系特殊的种类物,谁占有即视为谁所有。而且,确认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所举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卓荣账户上的存款就是熊芳领取的抚恤金。即使卓荣账户上的存款来源于熊芳领取的抚恤金,但鉴于货币的特殊性,且我国银行储蓄账户实行实名制,熊芳与其子卓荣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另行解决。因此,雁江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执行回转不能完成,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依据被撤销后,依法应当适用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原被执行人卓荣向雁江区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原申请执行人伍芳经济非常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回转不能完成。如果本案执行回转顺利,将原扣划的1.3万元执行回转给卓荣,那么,熊芳所提出的“执行案外人财产”问题也就解决了。在本案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的情况下,卓荣及其家人必定会蒙受经济损失,但该损失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正如判决胜诉后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一样。执行无违法执行情形的,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财产执行不能回转的当事人人性关怀
本案无论在诉讼保全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均无违法之处。但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确实给原被执行人卓荣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卓荣及其家人生活也比较困难。雁江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卓荣救助650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卓荣执行回转不能的“损失”,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已经得到一半的“弥补”,司法对当事人的人性关怀已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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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不了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一般执行回转不了的一般是针对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只要让自己的权益受损就可以依法的申请,但在申请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获得赔偿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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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流程,国有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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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不了怎么办可以由国家赔偿吗
执行回转不了怎么办可以由国家赔偿的。在公民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如果不能做到执行回转的话,那么公民可以申请让国家赔偿,国家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来结算应该赔偿的款项和最后的总金额,最后走国家赔偿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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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能不能转为终结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中止执行能不能转为终结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的情形。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据以上释义,实践中存在着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止执行不能转为终结执行。理由是,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是同一程序不可互转的二个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已明确规定了中止执行的11种法定情形和终结执行的7种情形。被执行人如出现了中止、终结情形的,执行应分别依规定作出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裁定。按现有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以前的一切行为仍然有效。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中止执行转终结执行无法律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中止执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为终结执行。理由是,一个案件在暂停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情况变化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出现有利于申请人的情况,如被执行人接受他人赠与财产或继承了遗产,或依据自身努力和外界影响,使得一定程序上具有了履行义务的能力,产生了中止事由的消失,执行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恢复执行。但同时可能出现不利于申请人的情况,如做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在案件裁定中止执行期间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也没有其他权利义务随人,二种情形都不存在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终结情形。中止执行当然的应转为终结执行,法律对此无需作进一步的阐释和设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案件中止期间出现终结执行情形的,中止执行可以转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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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程序规定是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当中明确规定执行完毕之后,如果相关的裁定书或者是判决书已经被其他的法院给撤销,那么就意味着执行的执行程序是不恰当的,可以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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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转让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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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的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是,在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或法律文书有错误,在该法律文书已经被法院撤销的情况下,对于已经被执行的财产,应当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取得财产的人拒不返还的,法院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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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人能出国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根据规定,监外执行不可以出国。
哪些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婴儿都妇女。”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外不执行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以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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