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是因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法律后果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形式宣布原告没有诉权,其诉不合法。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首先是承认原告有诉权,其诉是合法的,但根据证据的情况或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过程之呢过,如果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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