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是指某一民事主体是购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房屋实际登记在另一个民事主体下。
换句话说: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不是房产证上登记的人,而是其他人。借名买房,主要涉及的是借名登记问题。
目前在实务诉讼之中,对于借名买房问题,主要两种观念:
1、诉讼,对房产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要求法院判决房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更改不当的行政行为;
2、诉讼,对被借名人提起给付之诉,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为借名人,且被借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民法典》对此有了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发生。
也就是在借名买房之中。
被借名人和借名人即便是存在一个借名购买房屋的约定,但该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效果。
被借名人已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上,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具有物权效力,被借名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已经是所有权人,具有物权效力。
所以不能依照合同关系来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物权登记错误,让法院判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
故应该适用第二种。
因为存在借名合同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机作出更改登记簿实际权利人的行政诉讼请求。
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也不会直接判决法院归属在借名人名下。
而只能提起给付之诉,诉讼被借名人,要求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直接拿着法院判决,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变更。实务之中的法律风险
物权风险:因为借名买房和实际登记人不一致,那么会出现善意取得问题。
如果被借名登记人,将房屋移转出去,且进行了登记,那么房屋实际所有人,可能只能要求被名人赔偿,而得不到相应的房屋所有权。
如果被借名人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房屋可能作为被借名人的财产查封,甚至拍卖变卖。诉讼风险。
如果没有相应的委托合同或者借名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据支持,那么法院也会判决,被借名买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相关的需要购买房屋的情形的,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如果是借名买房时,应签署明确的委托合同、借名买卖合同,并且在借名买房后,在政策改变后,及时过户在自身名下,如果出现被借名人买卖或者被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异议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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