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跑路了贷款还要还吗?
开发商跑路了贷款还要还,这是属于和银行签订的合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需要先跟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跟银行解除贷款合同。如果银行不同意,可以起诉。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开发商需将已经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利息退给王先生,因抵押贷款支付的利息损失也由开发商承担。
二、开发商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
“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签订购房合同的话,必然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来进行签订,开发商如果跑路的话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相对应的一些贷款购房者仍然是需要继续履行的,因为这是和银行所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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