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破租赁情形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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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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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破租赁情形具体有,承租物在承租人按照合同占有期限之内,产权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是不影响租赁的合同效力;被抵押的房产,如果抵押人并没有告知承租方的,那么承租方享有租赁权益,那么抵押热需要承担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破租赁情形具体有哪些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为了避免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大家在租赁不动产的情况下,一定要事先了解不动产的情况,虽然后期自己可以维权,但是会费很大的经历与时间。如果不幸的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第一时间,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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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特征属于债权的物权化特征。一般来说,物权的效力是优于债权的。举例来说,在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之下,承租人属于弱势群体。如果房主买卖房屋可以优于租赁合同,也就是买卖合同可以对抗租赁合同的话,承租人的利益将无从保护。譬如A租了B的房子,B在收了A的租金后,转手就将房子卖给C,如果C可以将A赶出去的话,对A的利益如何保护?所以在合同法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是对承租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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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关于“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的规定,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视为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因此,承租人只能对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亦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即清算组就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应以维护破产债权人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为标准,自主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清算组行使该法定解除权,提出有条件终止合同的方案,解除了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应本着维护破产程序正当性的责任,以利于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而不能通过剥夺清算组的程序权利进而剥夺清算组的实体权利,否则既违反《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同时依据企业破产程序的性质,即使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只能以破产清算结束、破产财产拍卖时为限,否则将使破产程序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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