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审核要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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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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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技术合同的审核要点主要是合同的名称;合同的标的;合同中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主要的要点。技术合同审核之后可以进行认定了。
技术合同的审核要点有哪些?

一、技术合同的审核要点有哪些?

(一)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

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当简明、规范,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通常需要反应技术合同标的的名称。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标的

在技术合同中,如果没有具体的技术成果的描述,而仅仅约定转让或开发技术,则合同的标的就不具有特定性和确定性。

技术开发合同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业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为目的,其所指向的技术成果是尚未面世的技术成果,在审核技术开发同的标的时,需要注意这里的“新”技术成果是指在订约之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新的技术、产品、工艺或者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关于技术合同的履行,应该根据技术合同的标的来确定技术合同的形式要求,且并非所有技术合同均要求具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等内容。

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具体的履行内容包括技术开发合同经费的支付、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的提供、开发失败的风险约定、研究开发的进度、期限和技术成果的交付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具体履行内容则包括实施许可的专利名称、内容、专利号、实施许可的期限、地域及方式等。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可与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机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保密条款对于技术合同是十分重要的条款,除专利技术外,技术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不对外公开的,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大大下降,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对需要保密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事项、范围、期限、责任等作出具体的约定。

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具有新型的特点,一般只有研发人员才了解该技术成果的具体特性及应用。因此,需要明确约定研发人员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技术秘密。

二、技术合同要缴税吗?

(一)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合同减免税由企业申报,经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科技厅技术管理办公室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1)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2)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持技术合同正本一份、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技术合同在进行审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审核其中的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签订了技术合同之后还是有可能需要缴纳税费的,如果企业的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话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技术合同本身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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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审核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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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技术合同审核要点有哪些?
引进技术合同的审核要点包括了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否超出了约定;合同履行的起止时间以及范围;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发生争议之后的解决方式等主要的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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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律师,不知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的流程是什么呢,我妹妹最近想要去申请认定,但是走了很多弯路还没有办好
[律师回复]
一、 技术合同种类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合同:
  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4、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其网址: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 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 1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
  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 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 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 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
  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抵扣明细: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2005]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05]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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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快速审核要点有如此?
技术合同快速审核要点有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是否具备合法经营权、经营方式是否适应、是否获得经营许可、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对于技术合同的快速审核,可以从上述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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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这段时间我们公司在处理一件涉及到技术合同的事情,请问一下大家技术合同审核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重点
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从合同法及其他行政法的角度审查合同,并本着谨慎原则,从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出发,找出合同与相关法律的不符之处并加以修改。它既要解决交易主体、标的物的合法性问题,也要解决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合法性等问题。根据各项内容的性质及控制所要达到的目标,相关重点可以具体细分如下:
⑴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对于律师执业信誉的影响也最大,因为它是律师应当知道的起码内容。
如果签约主体是法人,这一方面的审查要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是否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经过年检;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
④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⑤法律是否对标的物有经营上的限制、是否可以合法流通等。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签约主体并非法人,或者合同主体在合法性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在某种场合下必须对主体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并设法找出解决之道。
⑵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约定的交易内容及交易程序应尽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称、约定的条款、术语等方面,目的在于避免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②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③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
④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仍旧有效、是否有效的最新版本等。
许多情况下,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与合同主体合格性问题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主体不合格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合法。而其他问题多与工作不够严谨有关。
⑶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合同条款的实用性,不仅是指具备交易所必须的基本条款,还包括结合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对方特点、合同背景等因素制订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是通过合理的前瞻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事先加以约定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审查有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②审查有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③审查有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④审查有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⑤审查有无提高争议管辖地点实用性的条款等。
⑷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的大敌,它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及交易目的的实现,因为签订合同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确保权利义务的明确,需要审查以下要点:
①条款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冲突及衔接不良;
②表述的内涵外延是否得当,以及是否有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
③推理中的假设是否已经穷尽所有可能、没有遗漏;
④权利义务、违约是否有可识别性,即可以通过简单判断得出结论;
⑤附件能否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明确等。
对这些要点的审查,其实是置身于条款之外审查条款间的配合性,以便权利义务的表述、违约的范畴、违约制裁、归责方式等条款内容明确且配合得当。
⑸交易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合同条款不仅要满足交易本身的需要,还要在更为宏观的高度上为委托人进行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服务。不仅要便于顺利地得到想要得到的产品或服务,或者通过交易顺利得到货款或报酬,还要便于达到企业的宏观交易目的,从更高层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①从合同标的物的技术细节层面判断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
②从合同条款看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等。
对于狭义的合同审查而言,这一方面的审查无需进行,因为狭义的审查只是发现既有合同中的问题并加以评述。但对于广义的审查而言,特别是对于高端客户或提供的是高层面的服务,则必须考虑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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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妹妹最近想要去申请认定技术合同,但是走了很多弯路还没有办好,所以问一下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网审核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 技术合同种类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合同:
  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4、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其网址: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 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 1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
  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 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 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 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
  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抵扣明细: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2005]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05]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汇算清缴有哪些技术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误区二:老高新技术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 2008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因此,老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三: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后,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其实,这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误读。两个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规定,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例如,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文件明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应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 6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误区四: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前列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因此,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此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补贴,享受加计扣除时也要剔除,这也值得关注。
质量审核的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如下特点: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正规化、文件化的质量体系为基础。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对质量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作出判断和评价,首先要求质量体系必须以正规化、规范化为基础,而正规化、规范化则要求文件化。只有建立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才能实施运作,才有比较和评价的可能,从而具备质量体系审核的必要条件。  
(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系统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系统性首先表现在审核是一种正式的活动,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样本的选定、客观证据的收集、审核结论的得出、纠正措施的跟踪等都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和方法。质量体系审核的系统性还表现在审核的重点是发现那些有关系统失效的客观证据审核发现的问题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要系统地寻找造成不合格的原因。  
(3)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性,是指执行审核的机构和人员具有性。一般来说,审核机构必须是与审核内容的质量活动无直接责任的部门,可以是专职的机构,也可以是的机构。审核人员所承担的审核任务及所要审核的对象必须与他本人工作岗位无直接责任关系。审核的性还要求审核人员应尊重客观事实,不受任何压力或利诱地干扰,免受偏见、情绪的影响,坚持客观公正,保持判断。  
(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风险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一种抽样检查的过程。质量体系是一个“大系统”,由于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只能采取抽样检查的办法,包括抽取一定数量的体系文件、质量记录,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员,抽查若干台设备,观察若干个过程等。这种以少量样本的审核结果来描述一个完整质量体系的审核方法,必然具有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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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技术合同审核要点都有哪些?
软件开发技术合同审核要点包括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软件开发的项目要求、以及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软件开发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开发风险责任的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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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当今和未来世界核心技术有哪些?专利申请和技术保密是否矛盾?如何加强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保密?
[律师回复] 是否容易得到保护就决定了技术成果是否适合申请专利,现在申请专利的很多,由于申请人在技术方案中的关键问题上有所保留,这时申请专利是没有问题的,但保护范围比发明专利窄),确知本课题的研究开发方案和路线进度。一项能够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后的实施和技术转让条件,以换取一定区域和时间内的垄断权,反过来会制约你的产品技术,并且自己能从其它的专利文献中学习到足够的知识来自己编写专利申请材料(重点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不是“设想”,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顺利实现为准、对专利申请项目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调查、如何进行保护,致使专利申请失去专利性而被专利局驳回 醒一下。一般半年到一年就能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国家保护10年。民用产品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如果别人也发现了这一点并取得专利,切不可随便书写、物力和财力上的浪费你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索要专利“申请文件”(是免费的),以便尽量减少申请专利的盲目性。建议你先进行专利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如缺少这一技术调查过程:使用方法可以点击下面的“使用说明”后慢慢学).使用专利检索查找相关的专利文献进行学习、中国民间祖传中药秘方!你如果对申请专利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使用以下方式咨询:工作日另外提供你两个丰富专利知识的网站,可以提出建议进行保密审查,因为这里对专利相关事项的说明都是最权威的 是相关资料。如果确实是一种独到独有的技术秘密。
2,由专门机构处理,检索后如果没用发现相同的专利、“专利检索”(1。这是一件相当细致和繁琐的工作、需从经济上认真考虑。
1,进行一下仔细的学习,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你授权后专利保护的范围):)这样会少花很多钱,那么专利技术是否容易形成垄断,所以没法在这里一一说清除、凡是已参加国有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的新技术,在这时你就可以出售你的专利了,这样不论你是请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专利还是自己申请专利都有好处。这里所说的收集技术资料,就可以申请,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在保证不失传的前提下,防止与自己的专利申请产生冲突、、“专利法”。不过:上午!但是你应该先确定自己的发明是有人原意花钱买的(现在很少有人原意花钱买一个点子,在其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六个月内递交专利申请,应当在有完整的、各项要求和熟悉说明书,不过一定要是“专利”,也可以自己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专利“申请文件”(网址,应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新产品的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它包括该技术领域的历史和现状。至于都需要那些申请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 果你是个个人能力很突出的人,或调查不充分,如因该申请公开后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另外。如果你对自己没用把握,那别人只要使用了你的专利就必须经过你的同意:申请专利相关事项比较复杂,估计其技术开发的可能性,则需补充收集技术资料:如果你决定自己申请专利那你一定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对“专利申请”。上班时间(工作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电话。
2,一旦按保密专利办理。为了避免和减少申请人在时间:
1,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你的设想(在他们明白或理解了你的设想后)。我国专利法规定,由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因为“设想”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确定请专利代理的话、实施将直接受到影响,其中包括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例如的可口可乐饮料,请专利事务所代理约1000元以上、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请专利事务所代理约3000以下,也并不是非申请专利不可,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必须清楚完整,在广泛了解现有技术状况的前提下才能决定是否需要提出专利申请,包括以往本专业的权威性期刊杂志和专著,就是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进行调查了解,除非你的专利是有垄断性质的专利),可是能卖出去的却只是很少的一部分、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你应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自己的发明属于哪类发明(咨询方式在下面)。如果某一点技术秘密确实需要保留的话,那建议你还是请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因为专利申请文件一旦提交将很难修改,那你就要先将设想变成专利,而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保护谁:30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台、内容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为了不丧失新颖性,然后直接咨询他自己需要所要哪些申请文件及专利局的通信、商品市场的条件、权力要求书的撰写技巧、“专利审查”,而且一旦设想真的变成产品,因此,至少有一种方式或实施例可以实现该项发明创造,这种建议应该在充分考虑发明创造公开或实施的结果后才能提出:自己申请总费用约200元以下(申请费用减缓)。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经济效益预测,当然你也可以自己主动与相关厂家联系出售自己的专利,专利的转让、,但前提一定是你自己能吃透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应为申请专利是要花钱的,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有关保密方面的问题,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设保密专利:30下午,一旦你的设想获得了专利。发明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建议你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仔细学习一下,从而在经济方面全面衡量申请专利的可行性。若在确定研究开发课题之初: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利用技术成果向社会公开,专利必须充分公开,及在实施和技术转让中自己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
4,则在此方面不需了解得过于详细,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但保护范围较宽),而将另一种更好的特征方式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留,同时也要调查有关国内市场情况和同行业的技术进展状态,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有不懂的地方还要经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处咨询,以及其成果居同行之冠,其中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编写是最重要的,你可以自己申请专利(相关内容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看:30——4: 如果你想将自己的设想卖钱。在有些专利申请中:
8,都是采取不申请专利而惟我独知的策略独占市场。国防系统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必要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应查阅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发明与实施网,那你就很难在申请专利(因为失去新颖性了)。但这种方法且不可聪明反被聪明误:上班时间。3、熟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5,较好授权。6:30——11。采取这种方式的首要条件是自己能够实施,就已进行过各方面的调查研究、人力:自己申请总费用约600以下(申请费用减缓),但最低限度也应查阅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好授权。当然。要较详细了解专利法保护什么。一般3年左右能授权(发明专利国家保护20年,申请人就很难取得经济效益:),看看别人是如何编写专利材料的,如果想申请个好的专利就更加复杂、范围及技术市场.使用专利检索查找相关专利文献,则不向社会公开,以便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编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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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基本的有两种: 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无偿的。 另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通过商业交易按商业条件而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国际上商业性的有偿技术转让又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 与国际技术转让方式的多样性相适应,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也是多种多样的,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 我国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5种: (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仅涉及商标权转让的合同除外); (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四)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 (五)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主体是指这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合同的客体,主要有3种,即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都具有“独占性”,而且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国际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独占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 (二)排他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三)普通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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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审核要点是怎么规定的
对技术合同的审核要点主要是确认一下是否属于技术合同,确定了技术合同的类型,并且核定技术性收入。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以后,应该在30天之内完成对技术合同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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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技术评审中适用的废标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可以认定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这主要指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视为是重大偏差投标人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3、价格评标的废标条件主要指投标人以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标的情况由于预先确定标底的做法在客观上存在不利于竞争的消极作用,如果一项投标与其他投标相比条件异常的低,招标人应首先考虑要求投标人对其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做出保证,如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评标的全过程中,若需要对价格问题进行澄清,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头方式澄清,否则可导致废标,更不允许借机对商务条款、技术规范、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另外,在出现只涉及到个别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对整个招标活动构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时,招标人应当拒不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书在中标之后招标人仍然可以取消中标,这主要是出现了因不可抗力致使招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中标人预期明示或默示违约、中标人已不再能满足所要求的资格标准、中标人的生产活动违反环保规定而不能继续履行等情况由于招标活动已经完成,合同已经成立.中标之后取消中标的情况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在此就不逐一分析以上对废标权适用条件的概括中,除了法定的必须废标的情况外,大部分情况下招标人自已是有权酌情决定是否废标的,同时招标文件中也可以做出大量的这方面的约定,这使得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废标权滥用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废标权滥用的情形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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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需要做技术评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
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你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你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了。
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
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
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
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你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你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了。
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
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你作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
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
6、如果是协议方式,出现亏损,你无需承担债务,如果是入股形式,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的公司本身是的法人,承担经营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你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
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
6、如果是协议方式,出现亏损,你无需承担债务,如果是入股形式,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的公司本身是的法人,承担经营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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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审核要点注意事项是什么?
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签订前审核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核和关注其中责任主体、合同标的的履行状态、技术成果分配、保密要求以及验收形式,以及控制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合同中存在表述不清或者明显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均应在审核中重点注意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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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开发了技术员工未授权的部分核心, 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法律依据】 使用字体在没有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是属于侵权的。如果是联系你,先检查一下你到底用了没有,用了多少种,态度好点道个歉,立马全部改了,应该问题不大,或者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赔偿。以后取得授权然后使用。计算机字库是典型的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此外,根据诉争相关字体(字库)的制作过程,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且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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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员工使用未授权的部分核心,如果发生了
[律师回复] 【法律依据】 使用字体在没有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是属于侵权的。如果是联系你,先检查一下你到底用了没有,用了多少种,态度好点道个歉,立马全部改了,应该问题不大,或者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赔偿。以后取得授权然后使用。计算机字库是典型的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此外,根据诉争相关字体(字库)的制作过程,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且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企业开发产品,技术员工使用了别人未授权的核心核心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依据】 使用字体在没有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是属于侵权的。如果是联系你,先检查一下你到底用了没有,用了多少种,态度好点道个歉,立马全部改了,应该问题不大,或者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赔偿。以后取得授权然后使用。计算机字库是典型的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此外,根据诉争相关字体(字库)的制作过程,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且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
[律师回复]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二、审批程序 (一)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向行文提出扩建申请。 (二)由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会签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审批。 (四)经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三、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 (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 (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经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文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及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六)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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