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档案馆不与备案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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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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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合同档案馆是不需要备案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这类型的合同实际上是不需要完成备案的手续了。如果关于合同方面出现一些问题的话,那么最好是需要到有关部门来提出申请,从而解决纠纷,比如说可以通过诉讼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施工合同档案馆不与备案是否合法?

一、施工合同档案馆不与备案是否合法?

施工合同档案馆是不需要备案的由于建设部所做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施工合同未备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是什么?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工程可不提供);

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9、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必然是需要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类型的施工合同在签订完毕之后,就不需要拿到建筑部门来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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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3.计划任务书及批复;
4.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
5.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和年度计划项目表;
6.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包括拆迁、补偿等文件)等等。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概况表;
2.工程竣工总结;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包括
一、建筑与结构工程;
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文件;
三、建筑电气工程文件。
四、智能建筑工程文件;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
六、电梯工程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图;
一、建筑竣工图;
二、结构竣工图;
三、给排水竣工图;
四、采暖竣工图;
五、电气竣工图;
六、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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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准备自己做一家施工工程,和对方一个人签订施工合同,个人与个人签订施工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1、贵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正是基于此,相对人现在起诉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资质及超越资质,承包人既要有营业执照,有营业范围,另外还必须有有资质等级,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二是“借用资质”,其表现形式,从实务来看大部分是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其法条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二款,必须招标的有七种情形,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基本上是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返还,能够返还的返还,不能够返还的折价补偿;再一个是,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来分担这个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和分担的核心就按照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来进行核算。折价的标准,按什么进行折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最符合行情和实际情况,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已经达成默契了,就应当按照这个方式进行结算。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计价方式。根据《民用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有如下三种计价方法:第一种结算方式是固定价,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包死的;第二种结算方式是可调价,有的是合同价款加签证,有的是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第三种结算方式是成本加利润的方式,我们都知道建设工程价款里面包括: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贵公司与相对人对于工程所采用的应当是第一种方式,如果相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在的计价方式不符合约定或明显对相对人不公平,那么法院有可能会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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