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标的物是确定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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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动产浮动抵押标的物可能是确定的、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具体来说,在抵押权实现之前,浮动抵押标的物都是不确定的。这主要是由于被抵押的财产,及时已经被登记,也依旧可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之中被售卖。
动产浮动抵押标的物是确定的吗?

一、动产浮动抵押标的物是确定的吗?

1、动产浮动抵押标的物可能是确定的、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

2、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3、鉴于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处于“不特定”状态,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法,而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并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清产还债的程序;

4、鉴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无论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者清产还债程序,其结果都必然导致抵押人公司的法人资格的消灭。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风险

(一)、主体风险

1、主体风险主要是因为《民法典》规定的主体范围过宽,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个体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没有强制的最低资本限度和资本固定规定,其风险自不待言。而就算是《公司法》上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登记制度不甚健全,资本控制有待完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户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难以避免诸如“骗贷骗保”行为的发生。

2、从操作上来讲,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登记部门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中来讲也无法确定。

(二)、抵押标的风险

动产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抵押标的在设定抵押之时是不确定的。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抵押人的这种处分权是与浮动抵押物的浮动性一致的。这是浮动抵押风险的根本所在。

1、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的标的无法确定,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以及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范围都难以确定。在贷款的情形中,银行只能估计设定浮动抵押财产的价值,来确定发放贷款的额度,但是,没有专业的评估,差距很可能非常大。如果过分高估,那么从一开始,债权就存在了风险。而就算在设定浮动抵押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抵押担保的债权,但由于此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只有借鉴比较的功能,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能否一直保持,能否不贬值是根本无法控制的。

2、动产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还在于,浮动抵押的前期登记,仅有证明抵押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普通抵押权的固定效力。具体来说就是,在浮动抵押登记后,抵押财产依然可以被抵押人处分,到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到底还有多少财产可以做为抵押财产受偿是无法预见,更是无法控制的。

3、在动产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合法处分抵押财产应当在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在实践中可能只有通过法院审查后确定,但是,由法院审查也只能做到事后审查,而事后审查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1)、事后审查取证困难,不可能完全无误的审查出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的事实;

(2)、事后审查即便可以确定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但若抵押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抵押权人的利益必定受损且无法弥补。

4、在正常的经营范围内,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可自由处分,不受抵押权人干涉,也不对因自身管理经营失误而产生的损失向抵押权人负责。也就是说,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是完全被动的,对抵押财产的监管基本上完全缺失。若抵押人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误而导致破产,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能实现多少,实在值得担心。

5、《民法典》规定的设定浮动抵押权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而把土地使用权、房产和知识产权等价值较大且较容易监管固定的财产排除在外,致使抵押人的担保能力变弱。

(三)、抵押权实现风险

由于动产浮动抵押固有的特征,在抵押权实现之时,也不可避免存在以下风险。

1、动产浮动抵押权效力顺位之风险。

(1)、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弱于一般担保物权。就算浮动抵押设定在先,但由于设定之时并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固定,无法产生一般担保物权之优先效力。在浮动抵押设定后,无法排除其他担保物权之设立,而在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均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受清偿。

(2)、动产浮动抵押权在固定以后,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动产抵押权,依担保物权的效力顺位,依然不能优先于留置权和善意第三人的质权受偿。

2、破产清算之风险。由于动产浮动抵押是以企业全部的设备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的,那么在抵押权人开始实行抵押权时,企业很可能进行破产清算。以清算后财产优先实现抵押权。此时,浮动抵押权已经转化为固定的抵押权,但仍不能优先于法定的其他债权,例如职工安置费用等。

3、抵押财产数量和价值固定之风险。动产浮动抵押权实行之时,由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实现抵押权。但由于此前抵押物处于权利人和法院无监管的状态下,在抵押权实行之时,难以将现有的全部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全部予以固定。

可以设置浮动抵押的主体、客体都已经被固定了。根据规定,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不仅不用转移,同时若是想要处置该标的物也无需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虽然浮动抵押存在以上优势,但是也存在抵押权实现之前无法确定抵押标的物等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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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有什么区别
一、适用主体和范围的区别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固定抵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债务人与
第三人,范围较宽。
二、抵押客体的主要区别
(1)《物权法》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在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物权法》对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允许固定抵押的物范围较宽。
(2)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在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固定抵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固定抵押的抵押权只能设定在已经特定化了抵押财产上,而浮动抵押的抵押权是设定在尚不能确定的动产上。说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突破,正是由于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在客体上的这一主要区别。
三、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力不同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就是说,在浮动抵押期间,法律允许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的价款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而固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1、浮动抵押的含义: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2、一般抵押的含义: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两者的特征不同:
1、浮动抵押的特征:(
1)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2)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3)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2、一般抵押的特征: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两者的作用不同:
1、浮动抵押的作用: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此外,实现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2、一般抵押的作用: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必须维持的最低金额。实际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要求就类似抵押,柜台交易的衍生工具经常使用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证券作为抵押。
如何登记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权登记有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土地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土地使用权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有风险,但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
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并鉴定书面的抵押合同,
其次在鉴定抵押合同后15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最后,土地管理机关审查,进行登记注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以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日即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体表现为:
(1)当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果有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有的抵押权未登记,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2)在土地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
(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
(4)已经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5)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或者土地使用权灭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予以制止
(6)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依法实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对由该土地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
(7)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变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第三人,并在转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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