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房屋被强拆了的话在清点财产的时候可以请专业的财产估值机构进行现场价值评估(包括了为损坏的损坏了的财产以及房屋本身的价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在征收人诉征收部门确认违法强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由行政机关就其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涉及到财产损失问题,应当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就其在强拆中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当强拆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时,例如,强拆前没有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征收部门未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内财产公证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只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征收部门应当承担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应当按照被征收人的主张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的数额加以赔偿。因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于弱势地位,在不被通知即强拆房屋内财产已经毁损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很难举证证明财产损失、灭失的具体数额。而此后果是由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引起,征收部门具有过错,所以应当由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二、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之所以要在强拆时清点物品,就是为了在后面上诉时可以申请到对应的补偿,因为强拆如果是违法的,那么强拆的过程已经发生了,当事人就必须要赶紧保留好证据,清点物品,请专门的财产估价机构来进行价值评估,也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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