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遇到强拆时可以请专业的财产估价机构来进行估价。如果遭遇到了强拆一定要保留好证据,作为以后的上诉使用,所以在强拆时,一定要注意清点自己的物品,清点时可以请专门的财产估价机构来进行价值评估。
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一、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房屋被强拆了的话在清点财产的时候可以请专业的财产估值机构进行现场价值评估(包括了为损坏的损坏了的财产以及房屋本身的价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在征收人诉征收部门确认违法强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由行政机关就其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涉及到财产损失问题,应当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就其在强拆中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当强拆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时,例如,强拆前没有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征收部门未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财产公证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只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征收部门应当承担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应当按照被征收人的主张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的数额加以赔偿。因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于弱势地位,在不被通知即强拆房屋内财产已经毁损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很难举证证明财产损失、灭失的具体数额。而此后果是由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引起,征收部门具有过错,所以应当由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二、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之所以要在强拆时清点物品,就是为了在后面上诉时可以申请到对应的补偿,因为强拆如果是违法的,那么强拆的过程已经发生了,当事人就必须要赶紧保留好证据,清点物品,请专门的财产估价机构来进行价值评估,也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有效方式。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0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7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5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3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8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8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7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4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7****50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6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2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0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2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3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2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法院强拆后让清点物品怎么办
法院强拆后让清点物品只能依据法院的规定照办。换句话说,如果不自行收拾物品的话,有关当事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是依法拆迁的正常办事程序,当事人应该遵循,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违法建筑强拆物品清点公证期限是多久
强拆违法建筑物时对于物品清点的公证期限不会超过15天,违章建筑物可以依法强拆,但建筑物内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政府部门没有权利一并损毁。不过,法律没有规定强拆违章建筑时必须对物品进行清点公证。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被强拆了如何清点财产?
房屋被强拆了的话在清点财产的时候可以请专业的财产估值机构进行现场价值评估(包括了为损坏的损坏了的财产以及房屋本身的价值)。在清点财产完毕之后,可以将清点名单提交给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强制搬走物品,公证处公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搬离第三方物品时可以请求公证处作出强制执行公证,但会很慎重的,甚至可能不予受理。  最高人与司法部200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强制执行公证作出了规范。  强制执行公证不仅在借款合同中普遍适用。还有很多可以适用的领域。最为迫切的领域是租赁合同。租赁纠纷层出不穷,很多出租方待出现纠纷后找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对强制搬迁的行为办理公证。对于此阶段的申请,公证处一般采取谨慎态度。租赁纠纷一般是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引起,甚至有些是承租户长期闲置,不交房租,却将一些物品留置于承租房内,妨碍了产权人行使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产权人欲将留置物品封存另行安置,将房屋另行出租或使用。产权人的封存租户物品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关于物品的缺失等问题产生纠纷,所以请公证处现场监督封存过程。而恰恰是公证处的介入,使产权人认为进入出租范围、封存物品行为有了保障。产权人(出租方)自己行使了强制搬迁的行为。这样必然导致承租人将产权人的行为“迁怒”于公证处,因为没有公证处的介入,产权人不会轻易采用强制措施。所以,公证处对此类申请采取谨慎态度。但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租赁双方就办理了相应的强制执行公证,在公证处的指导下,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何种情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承租人放弃抗辩权,公证处才有依据根据合同双方的事前约定处理出现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履约缴纳房租,出租方原则上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是一方面与承租方谈判,谈判不成应该通过诉讼解决。否则,出租方强制搬迁行为极易造成承租方向出租方的诉讼,案由可以为返还原状;赔偿损失等,易导致出租房的不利状态。而,如果租赁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这些问题在合同中事先预防、设定。使出租方快速解决纠纷,摆脱不必要的麻烦。并且,租赁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强制搬走的物品可以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搬离第三方物品时可以请求公证处作出强制执行公证,但会很慎重的,甚至可能不予受理。  最高人与司法部200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强制执行公证作出了规范。  强制执行公证不仅在借款合同中普遍适用。还有很多可以适用的领域。最为迫切的领域是租赁合同。租赁纠纷层出不穷,很多出租方待出现纠纷后找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对强制搬迁的行为办理公证。对于此阶段的申请,公证处一般采取谨慎态度。租赁纠纷一般是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引起,甚至有些是承租户长期闲置,不交房租,却将一些物品留置于承租房内,妨碍了产权人行使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产权人欲将留置物品封存另行安置,将房屋另行出租或使用。产权人的封存租户物品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关于物品的缺失等问题产生纠纷,所以请公证处现场监督封存过程。而恰恰是公证处的介入,使产权人认为进入出租范围、封存物品行为有了保障。产权人(出租方)自己行使了强制搬迁的行为。这样必然导致承租人将产权人的行为“迁怒”于公证处,因为没有公证处的介入,产权人不会轻易采用强制措施。所以,公证处对此类申请采取谨慎态度。但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租赁双方就办理了相应的强制执行公证,在公证处的指导下,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何种情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承租人放弃抗辩权,公证处才有依据根据合同双方的事前约定处理出现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履约缴纳房租,出租方原则上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是一方面与承租方谈判,谈判不成应该通过诉讼解决。否则,出租方强制搬迁行为极易造成承租方向出租方的诉讼,案由可以为返还原状;赔偿损失等,易导致出租房的不利状态。而,如果租赁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这些问题在合同中事先预防、设定。使出租方快速解决纠纷,摆脱不必要的麻烦。并且,租赁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强拆的物品怎么处理的?
强拆的物品的处理方式包括被拍卖或者被变卖进行处理,被强制执行的内容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的义务,可以将强制执行的财务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冻结,拍卖等方式进行物品的处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超市强拆了物品怎么办?
超市强拆了物品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赔偿。毕竟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属于一种非法的行为,所以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提起诉讼是比较简单的方式,还可以协商或者是调解。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强制搬家,物品公证,可以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搬离第三方物品时可以请求公证处作出强制执行公证,但会很慎重的,甚至可能不予受理。  最高人与司法部200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强制执行公证作出了规范。  强制执行公证不仅在借款合同中普遍适用。还有很多可以适用的领域。最为迫切的领域是租赁合同。租赁纠纷层出不穷,很多出租方待出现纠纷后找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对强制搬迁的行为办理公证。对于此阶段的申请,公证处一般采取谨慎态度。租赁纠纷一般是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引起,甚至有些是承租户长期闲置,不交房租,却将一些物品留置于承租房内,妨碍了产权人行使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产权人欲将留置物品封存另行安置,将房屋另行出租或使用。产权人的封存租户物品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关于物品的缺失等问题产生纠纷,所以请公证处现场监督封存过程。而恰恰是公证处的介入,使产权人认为进入出租范围、封存物品行为有了保障。产权人(出租方)自己行使了强制搬迁的行为。这样必然导致承租人将产权人的行为“迁怒”于公证处,因为没有公证处的介入,产权人不会轻易采用强制措施。所以,公证处对此类申请采取谨慎态度。但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租赁双方就办理了相应的强制执行公证,在公证处的指导下,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何种情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承租人放弃抗辩权,公证处才有依据根据合同双方的事前约定处理出现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履约缴纳房租,出租方原则上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是一方面与承租方谈判,谈判不成应该通过诉讼解决。否则,出租方强制搬迁行为极易造成承租方向出租方的诉讼,案由可以为返还原状;赔偿损失等,易导致出租房的不利状态。而,如果租赁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这些问题在合同中事先预防、设定。使出租方快速解决纠纷,摆脱不必要的麻烦。并且,租赁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怎么判刑判刑?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维权技巧 > 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