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卖房户口问题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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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主卖房户口问题的解决方式是将户口进行迁移。户口需要根据房子所在的城市保持同步,如果房产已经卖了,那么需要及时将自己的户口从原来的房产中迁出,由新的房主将户口迁入,避免因户口问题产生纠纷。
房主卖房户口问题怎么解决?

一、房主卖房户口问题怎么解决?

卖房户口问题的解决方式是将户口进行迁移。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如果房产已经卖了,那么需要及时将自己的户口从原来的房产中迁出,由新的房主将户口迁入

二、不同情况下迁移户口需要的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

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亲属投靠

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房子卖掉之后,与该房产所关联的户口需要及时迁出,以方便新的房主将自己的户口及时迁入。户口的迁入与迁出所需要的材料在当地岁管辖的派出所都是可以提前进行咨询的,如果没有及时将户口做处理的,很容易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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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公司法相关条款中规定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但可操作性较低,本次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易于操作,比如: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应当驳回,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分配利润是每一个股东都期望的,但是公司法规定过于笼统,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困惑。比如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每一个股东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公司法层面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权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由于法律实务中,公司的诉讼地位认识不同,出现不统一的问题,本次规定统一思想: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卖房房主失联法院能缺席判决吗?
[律师回复] 对于卖房房主失联法院能缺席判决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卖房房主失联,可以公告送达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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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户口问题
第一,设定户籍转移的前置审查程序。第二,采取灵活的分户措施。第三设立一个类似于公积金封存办公室这样的户口封存办,出售方出售房屋后一定期限内未迁移户口的,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这类户口封存起来,以解决灵活分户而可能带来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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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户口问题怎么避免?
二手房户口问题一般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避免:1、购房前通过协商检查原房主的户口复印件;2、交易之前确认对方是否办理了户口的迁出手续;3、在合同中约定户口迁出的条款,规定好户口迁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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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业主要反悔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业主要反悔怎么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反悔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又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若是非金钱义务,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因业主单方面意愿能取消交易吗?
张某和业主李某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各付各税。但在交易递件时,业主李某发现自己错记时间,导致房产证登记时间不到5年,并认为营业税费(约10万元)过高,遂反悔提出取消交易,买方张某则予以拒绝,并向提讼,要求业主李某继续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交易是否可以如买家愿进行下去呢?
营业税的主要免征条件为交易物业的房产证登记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超过5年(含5年)。营业税的免征时间是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而非建筑时间为准,所以本案中的李某需缴纳营业税。
而本案中也并不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约,所以交易必须如约进行。最终,在的调解下,买方张某主动表示多支付2万元,双方各付各税,完成了本次交易。
2、合同约定要履行
陈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陈某以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以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3万元。但由于陈某当天未携带足额的现金,遂口头约定中介服务费分段支付:合同签订当日先支付1万元,剩余2万元于递件后再支付。
之后,陈某办理按揭贷款等手续时,联系当时促成交易的经纪人,因该经纪人已离职,表示无法亲自协助办理,但可电话指导,之后陈某也未再联系中介公司,自行完成了相关贷款及过户手续。
该中介公司联系陈某要求交齐剩余中介服务费2万元,陈某认为中介公司未能协助其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拒绝支付。对此,该中介公司向提讼。那么,这个钱到底该不该给呢?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促成陈某与业主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陈某已完成递件手续,该中介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经审查,中介公司已促成陈某与业主周某签订合同及完成递件手续,中介公司有权依约收取中介服务费。最终,经调解,陈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剩余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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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哪些解决办法?
[律师回复] 您好,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  

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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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卖家以配偶不同意主张合同无效前不久,B和A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B将其名下的房子卖给A,按照合同约定,A支付了30万的定金和150万的首付款之后,在过户之前,B突然提出房子卖不了了,原因是因为自己的妻子不同意出售这个房子,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卖房一事,其妻子事前不知道,张妻现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子。无奈之下,A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张妻也向主张合同无效。判决:共有人不同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屋出卖人的配偶以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这个理由,我们前面也已经分析了,这样直接的后果就是被驳回。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或者卖房人配偶均不能主张无权处分的合同当然无效。律师说法:共有人不同意合同仍有效,但合同会发生履行障碍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A要求B配合办理过户,由于B缺乏处分权,过户这个行为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处分共有财产。所以A要求判决B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一方面是因为该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很难作出人身依附性的判决。另一方面,因为共有人之一不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缺乏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提醒买房人注意的是,此时,如果买房人有足够的证据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为无权处分,并且已经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此时买房人已经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论卖方配偶以何种理由,均不能要回该房子。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买房人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一般在实际的买房过程中都是委托给中介来进行,如果这其中因为中介的疏忽大意导致“配偶同意出售说明书”中存在代签、错误等情况时,除了可以向中介主张责任外,如果卖方存在可能隐瞒或者在纠纷出现后伪造证据来拒绝履行合同的,买房人也可以有针对性采取我们上面给出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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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租约的房屋要先确认优先购买权有租约的房屋要确认租房者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要租房者出具声明书,放弃该项权利,一但忽视租房者的优先购买权,后果会很严重,租客可以要求撤销你和买方的买卖合同,就是过户了,仍会撤销,有相当多的案例。租房者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也要告之买方知道有租客的存在,否则到时买方找麻烦。二手房卖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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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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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什么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几种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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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户主可以作主出卖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户主可以作主出卖吗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2、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
(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3、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什么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几种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买方卖房,卖方能否主张不卖,卖方怎样维权,买房人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卖家以配偶不同意主张合同无效前不久,B和A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B将其名下的房子卖给A,按照合同约定,A支付了30万的定金和150万的首付款之后,在过户之前,B突然提出房子卖不了了,原因是因为自己的妻子不同意出售这个房子,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卖房一事,其妻子事前不知道,张妻现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子。无奈之下,A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张妻也向主张合同无效。判决:共有人不同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屋出卖人的配偶以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这个理由,我们前面也已经分析了,这样直接的后果就是被驳回。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或者卖房人配偶均不能主张无权处分的合同当然无效。律师说法:共有人不同意合同仍有效,但合同会发生履行障碍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A要求B配合办理过户,由于B缺乏处分权,过户这个行为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处分共有财产。所以A要求判决B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一方面是因为该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很难作出人身依附性的判决。另一方面,因为共有人之一不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缺乏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提醒买房人注意的是,此时,如果买房人有足够的证据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为无权处分,并且已经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此时买房人已经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论卖方配偶以何种理由,均不能要回该房子。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买房人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一般在实际的买房过程中都是委托给中介来进行,如果这其中因为中介的疏忽大意导致“配偶同意出售说明书”中存在代签、错误等情况时,除了可以向中介主张责任外,如果卖方存在可能隐瞒或者在纠纷出现后伪造证据来拒绝履行合同的,买房人也可以有针对性采取我们上面给出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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