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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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管理和行政处罚规定了六种行政处罚分别是警告,罚款或者没收扣除或者吊销许可证,包括最后的行政拘留。一般如果当事人行为比较轻微那么通常都采取教育的方法,或者违法行为也非常的轻微,一般都采取警告的方式,然后根据具体的行为依次类推。
管理和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管理和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对于上述各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新种类的创设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没有这种权力。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一)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二)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三)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是司法对于当事人行为作出的一种否定评价,并且它是一种制裁的行为,它分为六种处罚的种类从最轻微的警告到最高的行政拘留。要看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具体严重程度。如果做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从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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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常开车拉货出差,不知道这方面有什么相关规定,想问问运管所行政处罚事项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6、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7、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9、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1
1、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1
2、客货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1
3、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1
4、道路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1
5、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1
6、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1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1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1
9、客、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20、客、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2
1、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2
2、客、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2
3、客、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货运经营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2
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2
5、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2
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2
7、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2
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2
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资格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3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3
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悬挂国籍识别标志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3
2、取得客货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3
3、客运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3
4、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3
5、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3
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3
7、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3
8、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3
9、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4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6、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4
7、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4
8、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4
9、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50、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5
1、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5
2、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5
3、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行政处罚:警告、责令补交滞纳金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5
4、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行政处罚:罚款、责令补交滞纳金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5
5、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
  行政处罚:罚款、收缴非法收据和缴纥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5
6、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罚款、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5
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5
8、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5
9、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60、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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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有可能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不知道最终会怎么判决,想问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同之处:
一.处罚种类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追究时效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场处罚决定情形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段: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四.处罚决定的送达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五.听证范围的规定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47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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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物业管理行政处罚种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些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移交物业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退出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五)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朋友最近在处理有关行政处罚的事情,但是他之前没有遇见过类似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城管问题,所以来问问你们,希望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律师回复]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必要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城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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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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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执行的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作了两个方面的重大修改: 一是、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即被处罚人自己履行和强制执行。但随着公民在择业、居住等方面的自由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同时社会基层组织对人员状况的掌握、控制能力也不像以前那样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被处罚人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而且一旦被处罚人拒绝自己履行,公安机关要找到被处罚人并将其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在操作上也经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很少甚至不采取被处罚人自己履行的方式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通常是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直接由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考虑到实践情况和实际需要,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自己履行这种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方式,而是直接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是,关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期间的伙食费问题,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对于这一规定,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提出,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还要求被处罚人自己负担被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从法理和情理上都显得不太合适。与刑罚执行活动相比较,按照法等法律规定,在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时,罪犯在的伙食费是由国家负担的。对于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也应当由国家负担。而且在实践中,有的被处罚人因为经济困难不愿负担这笔伙食费,有的被处罚人虽然不存在经济困难等原因,但拒绝交纳伙食费,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既无权对应当负担的伙食费决定减免,也无权强制被处罚人交纳伙食费,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接受同等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受到不同等的待遇,对于部分被处罚人来说也不太公平。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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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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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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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有哪些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底,、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住建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随后,住建部开始全面启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系统性改革、研究、部署。 二、具体内容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八章,第二章为“执法范围”,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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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如何区分,相关法律规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如何区分,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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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行政处罚,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的;
(二)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或车辆、器具等污染水体的;
(三)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
(四)直接排放餐饮业或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产生的污水、污物的;
(五)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或镇区范围内的河道擅自停放船舶的。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立面装修、或者悬挂店招店牌,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或者非机动车辆违反禁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省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职责权限执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家、省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按照设定该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已相对集中到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以上就是关于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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