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有何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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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适用对象不同。2、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3、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在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有何不同

一、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有何不同

(一)适用对象不同。

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

在法律效力上,对于酌定不起诉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酌定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

在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情形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区别对待、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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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2、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3、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在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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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诉讼与酌定不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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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诉讼与酌定不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附条件不诉讼与酌定不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条件不诉讼与酌定不诉讼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法院判决中,附条件不诉讼与酌定不诉讼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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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有什么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2、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3、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在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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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区别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酌定不和附条件不的区别:
(一)适用对象不同。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
在法律效力上,对于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三)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
在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酌定不情形
酌定不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三、附条件不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282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喝斟酌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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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有哪些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2、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3、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在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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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有哪些不同
(一)适用对象不同。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二)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酌定不起诉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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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款或者解除条款,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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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有哪些不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诉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有哪些不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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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前两天,朋友在外务工的儿子犯了盗窃罪,现在正在拘留所被拘留,我们去咨询律师相关情况时,律师告诉我们有机会选择酌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请问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起诉。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起诉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处理附义务赠与应注意什么,什么是附义务赠与?
[律师回复]
一、处理附义务赠与应注意什么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一般的赠与关系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若该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赠与合同内容的效力。如某男许诺送给某女房屋和金钱,条件是某女与该男非法同居一年,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但赠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此而无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2、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3、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为附义务赠与。
4、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限度内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因此,就其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所以,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负有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什么是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予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应当履行所负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效力,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如果所附的义务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所附的义务是为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该第三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乌时,有关机构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此时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义务,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之内。赠与的最终目的应使受赠人纯受利益,如果受赠人负担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则受赠人无任何利益可言,也与增雨的本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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