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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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有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和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以降低起诉中产生的费用降低成本,降低了法院审判的难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最好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立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方式有哪些?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理应成为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量刑上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被告人承担了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应当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度,便于被害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局限于物质损失,还应包括精神损害

(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对时间的限制会更加严格,如果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与否以及损害的大小和赔偿的数额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确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势必会造成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不利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也限制了被害人的举证时限,实则危害其实体权益。因此,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判决生效以后,直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二、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是刑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

(一)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的转化,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无论是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规定都为被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明确了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则难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救济。

众所周知,精神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可辨认性,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这是毋庸置疑的,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就必须赋予被害人以法律上的救济权,从而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物质抚慰,对精神利益的减损进行填补。

(二)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刑民法律效力位阶平等的必然结果。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已经得以正式确立,而对犯罪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事上的犯罪行为从民事法律角度上看,又是民事侵权行为,而且是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身体权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如果伤害后果较小,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伤害后果较重,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被害人更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法律责任重合适用的重要特征。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民事侵权行为由于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一种私法责任,如果行为超出一定的限度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危及了国家的安全和秩序,国家运用刑罚权对犯罪分子科以刑罚,这是行为人所承担的公法责任。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并不互相排斥,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取代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公法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而私法责任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承担的,二者可以重合适用,相互补充。

(四)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顺应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的理性选择。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非财产性赔偿得以确立,为欧洲许多国家所效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涉外刑事案件将会有所增加,为了充分、平等地保护各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世界通行做法,必须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般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直接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条件的法院就会立案,并会把立案的结果及时的通知到请求人。法院一审判决后请求人对于审判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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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为主,财产补偿为辅。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但其救济范围太小,而且没有规定财产性的救济措施,对此,可借鉴民法中对于权利主体精神损害的救济范围、救济予以救济。现实中,几乎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赔偿都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救济方式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在采用非财产性救济方式不足以弥补权利主体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果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则不宜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不能滥用,否则,会对风气造成不良。而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立法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是适用的责任形式,而是附加并用的方式。
(2)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适当原则。
鉴于我国属于家,在赔偿数额上绝对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盲目攀比,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当前在我国动辙数十万元甚至更高的诉讼请求应被视为过高。同时,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由于对精神损害予以救济以非财产救济措施为主,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宣示争议双方胜败的必要或者唯一的手段,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宜采用象征性的过低赔偿金额,如赔偿一元。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精神损害必须客观存在,才能提出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损害赔偿是客观的。但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准确的内在比例关系,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难于用金钱作出准确的交换,同时,精神赔偿必须以受害人主观痛苦等各种具体情况为依据,故精神损害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如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对于夫妻关系较好的当事人一方,必有精神痛苦,假如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而在闹离婚,或曾谋害对方未果,就很可能不会因对方死亡而感到痛苦。为更准确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法官的实践经验,确定是否赔偿或者赔偿适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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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含以下11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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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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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在住院治疗期间,甲方一直为其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人民币约元(大写:)。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约元,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等,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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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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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的具体情形不同,无法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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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因此,精神损害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职权酌定。[4]但该解释确定了6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因素和其他因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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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质损失赔偿,暂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哪些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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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人伤残或死亡结果,就属于损害结果严重。这些“严重后果”的判断和认定,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依靠法官的素质、良知、水平、道德等自由心证和裁量,也靠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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