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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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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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劳资双方甚至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且非全日制用工模式非常灵活,双方可以随时随地终止用工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吗

一、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吗?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单位可以不签署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非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例外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这也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

2、建立多重劳动关系:通常全日制员工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不过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工作时间灵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在上述时限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用人单位灵活自主决定和安排。

4、薪资支付周期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解约方式灵活:全日制用工模式下,解雇保护标准严格,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方可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雇的不利后果,然而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劳动力还有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劳动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求都需要以劳动者的劳动来满足,因而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

(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时间安排,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过程,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但需强调的是,劳动者的人身不能强制。

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工作时间比较灵活,而且劳动者也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所以,在各方面跟全日制用工都存在较大的差别,而且按照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法律也不要求用人单位跟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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